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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化解婚姻僵局、司法护航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孙毓辰  日期:9/15/2026 字体: [大][中][小]

    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否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处理结果给出了答案。

    案件详情:

    2026年7月3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一起原告侯某(女)诉被告杨某(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以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多次被劳教,吸毒被强制戒毒,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启动涉妇女、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保护其合法权益。受理案件后,原告联系承办法官,因孩子升学填写登记表需要,急于取得离婚手续。承办人了解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送达团队到监狱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尽快安排开庭。

    温情调解化解婚姻僵局,司法护航妇女合法权益。庭前调解阶段,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僵持不下。承办人考虑被告正在服刑,结合双方之前的生活状态及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并非想挽回感情,而是想服刑完毕后再办理离婚手续。承办人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再受名存实亡婚姻的煎熬,亦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沟通交流,希望其考虑原告对家庭的付出,对孩子的抚养照顾,同时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未来发展,作出理性决定。经过承办人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调解后即作出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生效。事后,原告向承办人赠送锦旗,对承办人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初始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耐心调解促成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家事典型案例。案件处理全过程坚持以人为本、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家事审判原则,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家事司法的温度与力度,具有重要司法示范意义和社会引导价值。

    本案通过柔性调解妥善化解离婚纠纷,有力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利。下一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家事审判调解职能,把妇女权益保护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以司法温情守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作者单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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