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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随意处置!一纸私下土地买卖协议,为何惹出多年矛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9/18/2026 字体: [大][中][小]

    本网讯(通讯员:王馨平)农村土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土地流转过程中一旦权责不清,极易产生持久的矛盾纠纷。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面对时间跨度长、多方主体交织、当事人矛盾尖锐的复杂局面,法官和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理并重,通过多轮耐心调解,将一场僵持多年的土地纷争圆满化解。

    案情回顾:

    案涉土地包含村内耕地与蛤蟆塘地块,2004年,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年限30年。同年,张某将案涉土地转包给周某耕种经营,转包年限20年。后续张某离世,其户内家庭成员继续享有该土地承包权利。2020年,周某在未经权利人及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蛤蟆塘及耕地出售给王某,并签订土地买卖协议。2024年转包合同到期后,周某丧失合法使用权,但王某仍继续占用土地拒不返还,致使张某家属无法正常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土地并支付转包合同到期后的承包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研判案情,考虑到案件历时二十余年,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如果单纯一纸判决结案,土地返还、前期经营投入、邻里关系等现实问题难以同步解决,极易产生次生纠纷,不利于乡村和睦,于是委托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面对张某家属,调解员充分肯定其依法收回土地的合法权利,倾听多年土地无法收回带来的困扰,同时客观说明,王某在地块上多年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生产经营,如果立刻强制收回,现实阻力较大,希望可以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在收回时间上留有缓冲空间。

    另一边,王某坚持认为自己出钱取得土地,不应无偿退出。调解员向王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文,讲清私人买卖集体土地的法律风险,明确周某无权出卖土地,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王某据此占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认可王某多年在土地上施肥、管护、生产经营产生实际投入,并非恶意强占,引导王某摒弃“买地就永久拥有”的错误认知,从现实角度协商解决方案。

    经过多轮反复沟通劝说,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缓和,愿意坐到一起协商处理方案。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2027年1月1日起,张某家属收回土地经营权,由自己耕种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王某当场一次性向张某家属支付6000元承包费,至此,该起涉农村土地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任何私自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与有限流转权,承包地严禁私自买卖、买断转让。本案中,周某仅享有案涉土地的短期转包经营权,无任何出卖、处置土地的权利,其与王某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依据无效协议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付钱买地即永久拥有”是错误认知。土地流转必须厘清权责边界,严守法定程序,坚持权属清晰、双方自愿、村委备案的原则,通过规范合同明确流转期限、价款、权责义务。(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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