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民间资金融通的重要补充,对盘活社会闲置资金、助力群众生产生活具有积极作用,但民间借贷必须严守法律红线、恪守金融监管底线。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帮亲友周转资金,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看似人情相助,实则触碰法律禁区、扰乱金融秩序,潜藏多重法律风险。近日,和龙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典型的套取银行贷款转贷案件,明确此类借贷合同无效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力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彰显司法规范民间借贷、防范金融风险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姜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存在缺口,向高某寻求借款支持。双方私下达成口头及事实约定:由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所获全部贷款资金交付姜某使用,案涉银行贷款的全部偿还义务、还款责任均由姜某自行承担。协议达成后,高某依约将银行贷款转付姜某使用。后续因姜某资金链断裂,无力按期清偿款项,双方产生纠纷,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姜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
我院审理后认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特定监管的属性,严禁个人套取后转借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国家金融监管秩序,依法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案涉借款资金并非出借人高某自有合法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信贷贷款,双方明知贷款资金性质仍私下约定转贷使用、转嫁还款义务,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该行为突破金融监管规则,规避信贷管理制度,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案涉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借款使用、利息承担的约定均归于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综合全案事实,我院依法判决姜某向高某返还全部占用的借款本金,厘清双方权责,否定违法转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民间借贷秩序、防范民间金融风险,是司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
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帮人贷款周转只是举手之劳、无法律风险”。事实上,银行信贷资金严禁转借流转:一方面,套贷转贷行为规避金融机构信贷审核制度,极易造成信贷资金失控、增加金融坏账风险,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资金断裂、逾期违约,各方当事人均会陷入债务纠纷、征信受损、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明确,合同无效不等于债务清零。违法转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仍需依法返还本金,不存在“欠债不用还”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