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往往有人爱财,却想不劳而获,更有甚者屡教不改。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被告人阿某某系聋哑人、文盲、无固定职业,曾先后8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26年2月刑满释放,但其并未吸取教训,2026年4月再次实施盗窃。
【案情简介】
阿某,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2026年4月7日,被告人阿某盗窃了被害人艾某停放在一家服装店前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072.32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聘请手语翻译参与庭审,充分保障其人各项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为“可以”从宽,并非必须从轻,更不等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短2个月再次作案,属于累犯,主观恶性深,虽系聋哑人,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免除处罚。综合考虑其前科情况、作案情节,依法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身有残疾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聋哑人犯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聋哑人犯罪设置从宽条款,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绝非犯罪的“护身符”。任何人,无论身体状况如何,都应当敬畏法律,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利用自身残障身份肆意实施违法犯罪。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随身财物,停车落锁,贵重物品不要留在车内,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