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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的交情,就此生分,多可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程天宇  日期:11/3/20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店铺转让引发的纠纷。原告胖哥与被告老刘本是多年好友,却因一张口头约定闹得不可开交。

    案情回顾:

    胖哥经营着一家老火锅店,口碑不错,积累了不少老顾客。去年,胖哥打算换个地方扩大经营,便把火锅店连同店内设备、招牌一并兑给了朋友老刘。双方口头约定:胖哥新店开业前的一个月内,老刘可使用老店宣传物料开展经营;一个月期限届满后,老刘必须独立经营,不得继续使用老店招牌、老店原有海报、菜单、宣传单、线上店铺资料、带有老店名称的打包包装等一切和老店相关的宣传资源,应当自行更换全部宣传物料,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

    可在约定期限到期后,老刘依旧继续使用老店原有门面、宣传素材招揽顾客。而胖哥考虑到老店周边老顾客集中,便把新店选址定在了老店街对面,且胖哥新店名字与老店名字也极为相近,两家店就此成了“对门”竞争对手。

    一个月后,胖哥心里很是纠结:老刘仍还在用老店的宣传物料,不少老顾客不知情,误以为还是胖哥原来的火锅店,客源被分流。

    老刘也满心委屈:当初接手这家店,看中的就是这块老店招牌在本地的人气,本以为没有同业竞争,没想到胖哥直接把新店开到对面,老店招牌带来的经营价值大打折扣。两人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激化,最终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子接手后,法官没有急着开庭,先跑到两家店实地看了看,摸清门店位置、招牌和宣传情况。走访中法官看得出来,两人此前关系甚好,只是因为这场误会才伤了和气。

    随后法官将双方请到调解室,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一边释法明理,一边耐心沟通。法官对老刘说道:“你和胖哥当初明确约定,你只能在一个月内使用老店宣传物料,到期后应当独立经营。可期限届满后,你仍继续沿用原有宣传素材,容易让消费者混淆两家店铺,在行为上存在不当之处,做生意更要信守双方当初的口头约定啊,你说是不是?”

    老刘叹了口气:“法官,你说的对,我也不是存心争执。我接手这家店,就是看中老店积攒下来的名气,哪里想到他新店直接开在对面,我的生意受到不小冲击。”

    法官又单独和胖哥沟通:“老刘当初接手你的老店,是出于对你的信任。你选择在老店对面开店,是看重这片区域老顾客多,但客观上确实会对老刘的经营造成冲击。当初转让店铺时,你们没有提前说好后续开店、宣传区分的相关事项,才一步步闹到起诉这一步。”

    胖哥说道:“法官,我主要是舍不得跟着我多年的老顾客,很多人分不清两家店,以为来的还是我原先那家火锅店。”

    分开疏导结束后,法官把两人叫到一块。法官耐心劝导:“你们相交多年,当初转让店铺也是源于朋友间的信任。老刘超期继续使用老店宣传物料,确实不妥;胖哥把新店开在对面,客观上也对老刘的经营造成了冲击。双方都有考虑不周的地方,不能因为这场生意上的误会,就丢掉多年的情谊,实在得不偿失。”

    一番情理交融的话,说到两人心坎上。二人静下心换位思考,放下争执,当场达成和解。老刘承诺尽快更换老店原有宣传物料;胖哥也答应新店做好标识区分,避免顾客混淆。

    法官说法:

    此案件虽小,但涉及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是口头协议的效力问题。双方的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举证难度较大。建议涉及店铺转让、品牌使用等重大事项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老刘在约定期满后继续使用老店素材,胖哥将新店开在正对面而未提前沟通,双方在诚信履约方面均有欠缺。

    三是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案件中,法官正是引导双方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最终促成和解。

    法官提醒:

    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朋友之间更要多一分理解、多一分沟通。一张口头协议看似方便,却容易埋下纠纷隐患。遇到涉及重大利益的合作,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是对彼此最好的保护。(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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