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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第九任院长——任建新(1988年3月—1998年3月任职)


  任建新(1925——)山西省襄汾县人。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48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1948年至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处秘书。1949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1954年1959年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至1966年先后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至1981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1981年至1983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1988年至1993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1993年至1998年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并兼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世界法律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国法官协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中国版权协会名誉理事长,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中共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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