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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腐败下企业法人的罪与辱
来源/作者:王书峰    日期:2020/12/29

权力腐败下企业法人的罪与辱

    ——揭开“大名县生花木炭加工有限公司”都会锋 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真相,还法律公平正义的尊严

    2020年12月18日,对大名县生花木炭加工有限公司法人都会锋涉嫌污染环境罪,经过长达数年反复的立案、取保、撤案,到再次立案被判刑的事情,再次引起了众人的热议。

    “都会锋被判刑了”

    “都会锋真冤哪”

    “唉!老百姓现在干企业可真不容易,不与贪官送钱,你再好的企业,根本就别想干成”。

    王书峰,做为“大名县生花木炭加工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及委托诉讼代表人,亲历了公司成立八年来创业创新、建设发展以及为维护企业生存的发展权益,上访、信访的艰难里程。他义正词严,不亢不卑地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公平、正义赋予了我崇高的使命和责任,在我公司蒙冤涉嫌所谓的“污染环境罪”中,我要用自己的良知和责任用铁的事实来还原我公司是怎样“变废为宝”,为社会创造财富,给百姓增加收入,让水更绿、让天更蓝的现实。法人都会锋是怎样不惧困难,不畏敲诈勒索与报复,坚持负重前行;不怕坐牢,坚持负罪奋斗创业,为民造福。她没有构成犯罪反遭陷害入狱的真情实况大白于天下。用事实来还原我公司年产3000吨机制木炭的加工项目为什么无“环评”的前因后果。

    王书峰说:我公司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2013年3月18日注册领取的营业执照。是以生产机制木炭及收购、加工农作物废弃秸秆,制造销售环保设备的实体企业。机制木炭是以农产品废弃的花生皮、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通过机制成型、碳化裂解技术工艺过程,转变成为无烟、无色、无味、热值达8000大卡以上、燃烧时间长达四至五小时,是煤炭热值的两倍以上。是被广泛应用于轻重工业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领域,产品市场供不应求,前景广阔的再生新能源产业。是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绿色环保产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引下,把机制木炭产品发展起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给百姓增加收入,带领一方百姓实现脱贫致富是我们的创业初衷。我公司和法人绝对不会做出任何危害国家和损害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我公司无环评”,是因大名县环保局的某些领导对我公司敲诈勒索不成,尽而对我公司打击报复所制造的迫害性案件。

    我公司注册成立后,首先向大名县环保局申报项目“环评”。岂知,县环保局领导确把机制木炭产品,列为国家政策取缔的“十五小”污染项目,他们主观地断然拒绝受理我公司的项目“环评”。对此,我公司对项目不能环评的问题向上级部门多次反映。国家信访局要求行政审批机关大名县环保局与我公司签定“解决项目‘环评’双向责任书”。县环保局竟然捏造理由欺骗国家信访局说:不予审批办理“环评”是根据河北省环保厅(审批处的)意见。据此我公司不得不向河北省环保厅李处长求证,李处长对我公司年产3000吨机制木炭项目作出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予支持”的答复意见。根据省环保厅答复意见,因此,我公司法人都会锋才拒绝在要求的“解决项目环评双向责任书”上签字。对此,环保局长说“你不签字就能环评了吗?告诉你,你不签字,我照样能应付过去(意思是:照样不给我们公司审批环评)”,并且环保局副局长还对公司投资人王书峰辱骂道“大名人都知道,难道你不知道吗,好狗护三邻,你不维护大名的名声,向国家信访局乱告状,还想环评,你等着瞧”!

    为解决此事,2015年6月3O日,大名县县委书记专门召开了由环保局长、公司法人都会锋、项目投资人王书峰参加的项目“环评”问题协调会。当时会议决定,由环保局聘请环保专家对机制木炭建设项目进行论证。2015年7月11日,由省、市组成的环评专家组一行五人对我公司的建设项目和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现场踏查和论证后,以支持的态度作出了应按程序进行项目“环评”的意见。考虑到因在办理环评中有某些领导故意作梗阻挠的因素,专家组组长、高级工程师、市环保局机关某领导对项目投资人王书峰热心地特意提醒说“就是你们公司的环评论证通过了,各项监测数据都达标,如果到时候审批机关还是不予审批,你的损失可就大了,你一定要有思想上的准备”王书峰回答“怕损失,不建设、不改造、不环评,那就是我的问题。如果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那不是我的问题,那是他们用权利恶意阻止企业发展的问题。县里不批,我找市里,市里不批,我去找省里,省里不批,我找国家、找中央”。

    果不其然,在我公司办理环评的过程中,大名县环保局局长特意给受理我公司项目环评的中国船舶第718所研究员和中煤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打电话刻意阻止为我公司项目进行“环评”。导致发生了邯郸市辖区内所有环评机构都不敢再为我公司项目做环评的事件。针对环保局长迫害我们公司项目环评所造成的恶果,中煤设计院院长曾无奈地对我说:“就是做了他们也不给批,我们是很为难的。这样吧,我介绍和担保由‘北京文化东方科技环评公司’为你们公司做项目环评”。后历时三年,经省、市环保专家反复论证、监测我公司生产“机制木炭“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下,大名县环保局对我公司项目“环评”仍还是有意不予审批。为迫害我公司法人都会锋,故意蓄谋创造陷害的条件。

    2018年机构改革,大名县环保局项目“环评”审批权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担。2018年9月13日,在我公司向大名县行政审批局申报项目环评报告后的次日上午,我公司就接到了领取“排污许可证”的通知。我当时激动地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一直以来我的心里都非常清楚的是我们公司不是项目不符合政策,更不是项目“污染环境”,而是大名县环保局的政治生态环境已遭受严重污染的结果。

    当时,我为终于看到真正为支持企业发展的曙光内心高兴的彻夜难眠。从无“环评”到有“环评”,这迟到了五年的环评手续,给企业的发展该造成多大的损失呀。

    我公司和法人都会锋涉嫌所谓的“污染环境“罪,是大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我公司敲诈勒索未得逞,滥权妄为对企业报复的结果。

    2014年5月10日,大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袒胸露背,手拍着肚皮,来到企业,向企业法人都会锋自我介绍说“我是县环保局分管你们企业的包片队长,今天是来对你们企业执行罚款”。都会锋问“为什么”?执法队长说“烟筒冒烟,污染环境”,都会锋解释说,“烟囱冒的不是烟,是经过环保设备处理排放出的水蒸汽”,执法队长说“我是干环保的,我说污染就污染,照顾你们该罚2万,罚1万”!都会锋问“罚款有规定、有依据吗”、执法队长说“给我要规定,好!你等着,我给你拿去”。可执法队长上车后却没有拿出任何依据,又从车上下来阴笑着问都会锋:“你们给某某(前包管队长)送了多少钱”?都会锋说:“一分钱也没送”。执法队长冷笑道,“没送,我不信”。身为环保执法队长,赤裸裸的敲诈勒索行为公然毫不掩饰。

    由于执法队长等执法人员多次到企业敲诈勒索,提出每个炉门均罚款2000元的要求先后遭拒绝。2014年11月25日执法队长和环保局某副局长等人再次到企业,对企业职工凶煞恶神地恐吓说“告诉你们老板、投资人,他投资多大我就让他伤心多大,别想干成”!

    当日下午三点,都会锋接到另一家公司经理打来的电话关切地提醒说“环保局说你们不听话(不交罚款),不让你们企业干成,该拿钱就给人家拿点儿钱吧”。都会锋问:“你给了人家多少钱”?答“我没给钱,请他们吃饭,喝了三瓶酒,刚走”。

    2014年12月5日,环保局某副局长和敲诈未果的执法队长又来到企业,通知都会锋12月8日上午九点,到环保局商量交罚款事宜。次日,在副局长办公室,投资人王书峰先后汇报了公司年产3000吨机制木炭项目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以及公司创新研制的环保设备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成果后。诚恳地请求公司能得到环保局的帮助和支持。并对“罚款”提出质疑,要求执法队长拿出罚款规定和依据标准。副局长说“我不管项目环评审批,我只管执法罚款;哪有什么罚款依据和标准。今天照顾你们,与韩某的企业罚款一样,你们拿1万块钱,今后就不管你们污染不污染了”。面对这种违规执法没有依据乱罚款敲诈勒索的行为,引发了我与环境局领导的争执。我直面问执法队长 “是你问都会锋给了施某某送了多少钱吗?是你对公司员工说,告诉你们投资人,他投资多大就让他伤心多大吗”。面对我的质问,执法队长狂傲地说“不错,是我说的,你到县委,县政府告去吧”!(录音为证)。

    我公司因向大名县委领导反映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敲诈勒索,企业生产建设受到严重干扰的事实,遭到了县环保局某些领导策划打击报复的灭顶之灾。2015年3月12日,以我公司项目无“环评”为借口,环保局副局长带领执法队伍,强行查封了企业,把企业试生产过程中创新治理污染产生存放在储存池内的木焦油认定为违法排放,是违法犯罪行为,强行把公司法人都会锋及技术员刘同江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公安局立案逮捕。兑现了2014年11月25日环保局副局长在酒桌上说的“不听话就别想干成”的豪言壮语。

    在这件事情上,让人气愤的是环保副局长向我公司说的那句话“你们拿1万块钱,今后就不管你们污染不污染了”,这到底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这是不是副局长在以权乱法,敲诈勒索不成就将企业法人诬陷入狱知法犯法的地痞流氓之作为。

    我公司从无“环评”到有“环评”;公司和法人从有“罪”到无“罪”是中央和河北省委巡视工作的结果。

    2015年8月21日上午,河北省委第四巡视组对我公司反映的项目不能“环评”和企业被执法人员敲诈勒索未逞遭报复,企业法人被以涉嫌污染环境定罪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专程到我企业视察。

    视察后的当日下午,省委巡视组随即与大名县委书记、县环保局长谈话,做出让企业项目“办理“环评”,对涉嫌污染环境案,提出以“撤案、不了了之,”的解决意见。


    当时、省委巡视专员打电话告诉公司法人都会锋:”你们到县环保局办理“环评”,如果他们态度转变了,让办理环评了,受再大的委屈也不要再提了,把项目发展起来是目的。如果项目环评手续还不让办,态度不转变你就再找我们,我将电话留给你们,今后巡视常态化,我不干了,会有人管的”。

    自2015年8月21日省委巡视组对我公司反映的情况巡视后。县委,县公安局才对我公司法人都会锋,技术员刘同江将以涉嫌所谓的“污染环境“案,不得不做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案处理”的结果。在省委巡视组的正确引导下,我公司及法人和技术员才从迫害中得以暂时的解救。

    我公司和法人于2018年2月12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再次被立案、抓捕,是大名县政法委书记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如法炮制的“案中案”。

    由于大名县金滩镇书记为获私利,主观反悔支持都会锋承包企业发展经济的意见,把我公司使用管理的厂区卖于外省人(山东省)。于2017年7月6日凌晨,操纵数十名黑恶势力人员对我企业进行违法强拆,造成了恶性的伤人案件(录像为证)。

    这起恶性事件发生后,因有大名县政法委书记,副县长,金滩镇书记等保护伞的庇护,这起典型的涉黑、涉恶、涉保护伞案件至今不予立案(数十名黑恶犯罪集团成员至今逍遥法外)。副县长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还以协调为名,对我公司强行施压,向我们提出处理这次强拆伤人案件:“只要不走法律程序,不追责,不赔偿,把西厂区让出来,我是主管县长,今后对你们企业发展就给予支持”。面对这荒唐的支持意见,被我企业当场断然拒绝后。副县长与县政法委书记共同谋商,做出了对2015年已撤案的‘对我公司法人都会锋、技术员刘同江涉嫌所谓污染环境案’再次立案抓捕的决定。

    面对他们共谋制造的迫害,我们找到副县长哀求解决。副县长对我们解释说:我协调不下来,我已向政法委书记汇报,你们去找政法委书记解决吧。政法委书记已给公检法等部门领导开了会,对你们公司污染环境犯罪案由公检法处理。我现在虽然管不了啦,当然,如果你们听我的安排,我还是可以给政法委书记说说帮你们解决”。这就是大名县政法委书记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公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不仅制造了对我公司进行迫害、如法炮制的“案中案”,我公司和法人惨遭迫害定罪判刑,让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至今还逍遥法外的事实。

    对黑恶势力犯罪人员逍遥法外的事实,因我公司向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反映并立案督办,曾激怒了一贯骄横跋扈的政法委书记。

    2018年5月14日政法委书记召开了由金滩镇书记,北李庄村支书等人参加的会议,会议内容是决定明天对我公司采取措施。当晚让村支书通知企业:“政法委书记说对你们乱告状的行为反感透了,明天对你们采取措施,如果明天你们敢出来阻挡,就立即把公司东区推平。命令你们不许出门,不许人员车辆通过、不许询问、不许照相,违者一律抓起来”。为此,好心的村支书还带领数名村民到企业对员工哀求着说:你们明天把门儿锁起来,千万别出去,如果出去把你们给抓起来了,我可没有本事救你们出来呀。

    果然,第二天上午八点,政法委书记亲自指挥数百名荷枪实弹,全副武装的特警、巡警、公安干警和车辆队伍数百人,在公司门口列队报数,把企业包围,对通往公司的道路全部封锁,不允许车辆人员通过,不许询问,不许拍照。他们把公司被黑恶势力强拆现场的罪证清理的干干净净。这是为了销毁他们支持黑恶势力强拆的证据,担心引起追责,政法委书记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法大权如临大敌似的竟动用大量的警力,连续两天搞得周边村的村民胆战心惊,不敢出门、更不敢出村。

    有了政法委书记的撑腰,极大地助长了黑恶势力更加猖狂的欲念之源。引来了黑恶势力首领王增强对公司法人都会锋的亲属更加猖狂的恐吓威胁,王增强担心自己的黑恶行为被受伤害者依法维权。逼迫都会锋其亲属签定受其伤害的谅解协议书,并恐吓说:如不签订谅解协议就判都会锋三至七年刑狱,签了谅解协议我保证都会锋没有任何的事情。并肆无忌惮地狂言:政法委书记说了,我王增强再怎么做也没事儿,是政府让我干的,政府会保我王增强,就是打死你,我一分钱也不会赔你都会锋,我还要把赔你都会锋的钱全部都用去请客送礼呢。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公司和法人都会锋的起诉书,是混淆是非的选择性起诉,起诉书的背后明显有保护伞的身影。

    起诉书中,起诉我公司和法人都会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与实际立案取保时间的2015年6月26日相差两年八个月,这很明显在时间上漏掉和隐藏了都会锋被县公安局立案取保不构成犯罪与撤案的事实,漏掉隐瞒了在这两年八个半月时间内所发生过惊心动魄让人毛骨悚然的“案中案”。这“案中案”内掩盖了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背后的罪极其恶。

    起诉书不与本案真实的立案时间起诉,决定着案件是否存在的非真实性。起诉依据与事实不相符的选择性起诉,对本案能否公平公正的依法裁定带来疑问。显然,本案起诉书是黑恶势力保护伞政法委书记滥权妄为的产物。

    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我公司在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加工生产机制木炭的认定不是事实。事实是2013年3月18日至2018年2月12日的起诉书起诉期间我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 我公司无”环评”,是起诉书起诉公司和法人都会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定罪之“源”。具有检察监督审查职能的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混淆是非,把大名县环保局政治生态“污染源”移植到我公司无”环评”之“罪源”,对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这种罔顾事实混淆是非的起诉。应对本案无”环评”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界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构成滥用职权进行“界定”的涉嫌!

    起诉书不以事实认定我公司无”环评”产生的固态木焦油存放在1.5米X1.5米X0.3米,约0.675立方米的非规定标准储存池内,用木板遮盖储存的事实,而把无”环评”规定标准的储存池认定为”渗坑”;把无”环评”非规定标准储存的木焦油,认定为“违法处理”的木焦油;把储存池体积扩大到2米X1.8米X0.3米约1.8立方米。比实际夸大了62%的错误认定。是利用执法特权对企业的报复迫害行为。

    起诉书以河北省环保厅鉴定我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木焦油属于有毒物质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把有毒物质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不能成立;起诉书把产生篡改为“违法排放”,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是不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改变了签定机构的职能和认定的性质。省环保厅鉴定机构没有认定企业违法犯罪的职能,所以把“产生”篡改为“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作为起诉企业违法犯罪的依据不能成立。

    起诉书认为的我公司和法人都会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存在着与上述所列事实的严重不符。

    这样的起诉书,说明公诉机关,无视行政审批机关政治生态受到严重污染、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滥权妄为是造成我公司无“环评”的事实。
公诉机关无视环保局执法人员敲诈勒索未逞,对企业报复,采取查封企业,恶意指控企业污染环境犯罪的手段,迫害企业“别想干成”的事实。 

    公诉机关无视省委、县委、公安局、检察院对我公司和法人都会锋已作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早已撤案的事实;公、检、法机关按照黑恶势力保护伞县政法委书记的命令,如法炮制的“案中案”,将我公司和法人都会锋再次立案、起诉、判刑是严重的以权谋私、滥权妄为的事实。

    公诉机关无视事实真相,存在着把“储存池”,定为“渗坑”;把生产过程产生的固废木焦油有阴谋地蓄意定为违法处理、违法排放;把实际产生固废木焦油的数量扩大67.5%倍。把没有造成污染环境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进行定罪错误起诉的事实。

   上述事实证明,起诉书是混淆是非、选择性不符事实的起诉。

    2020年12月21日,大名县法院将我公司法人都会锋再次以犯所谓的“污染环境罪”判刑六个月。我们坚决不接受法院不依事实、不公正、特权迫害定罪的判决!坚持上诉到底!把权力腐败酿成我企业法人6个月的罪与辱大白天下,让世人看看中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是怎样从创业开始就走上了一条犯罪道路的;是怎样被判刑坐牢的;难道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归宿就是监狱吗?这是创业者的悲哀,还是正义和法律的悲哀? 

    张军检察长于12月7日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民法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检察机关肩负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责无旁贷。张军强调,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

   我们坚信,只要国旗不倒,红旗不变色。公平、正义就在!我公司和法人都会锋终将无罪!


                  投 诉 人:大名县生花木炭加工有限公司“王书峰”
                            投诉人手机号:15103103978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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