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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合同欺压承包人无法无天偷换合同制造冤假错案
来源/作者:张永保    日期:2022/7/14

    我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八渠村农民张永保,今年63岁,男,汉族,电话17795043613,身份证号:640121196003031616

    投诉事实理由:

    在2013年2月1日,我响应政府号召和胜利乡政府、八渠村委会签定了《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委托协议》,面积1100亩,每年每亩800元,期限5年,从2013年2月1日到2017年12月30日。合同签定后,我借款投资二百万元建立了“永宁县科普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搞有机水稻稻田养蟹。胜利乡政府进行大面积调挡子,我开始修渠,修路,打更,平田整地,为了大面积种植我大量投资买下了大型机械设备,农机家具,秋天也开始有了收获。

    2013年10月底,祸从天而降。胜利乡政府乡长说赶紧犁田每亩补助35元,田犁完后分文没见,不知这份补助淮贪了。胜利乡政府八渠村换届选举,为了把持基础政权,煽动群众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当时银川市新时空记者采访视频为证,村书记柴建宁在视频中说:永宁县政府间宁二期占用。村委会强抢私分了我的基本农田养蟹基地,致使我破产瘫痪,债台高筑,十年来上访拘留两人次30天,我状告胜利乡政府、八渠村委会单方涂改偷换合同、制造冤假错案。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人不得单方涂改合同,如果须要变更必须通过双方按手印、签名在法律上才有效;如果单方涂改在法律上合同无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政府强权,永宁县法院主审法官在(2015)永民号(665号)案件中,出现亩数、时间、金额完全不同的两份合同,主审法官为什么不公平公正的执法?一个1100亩的原件合同,一个588亩涂改三处的假合同,三岁娃娃都能分辨出来的问题,主审法官却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良心,制造冤假错案,致使我又给八渠村倒赔40多万元。导致我十年打了十四场官司,人力,精力,物力,财力,心身受到极大伤害。冤假错案对于农民家庭是一个毁灭,致命的打击,光十年利息就托了上百万。其中,八渠村委会变卖国家集体财产,卖给本人904拖拉机一台13万元,起诉到法院,还算了我3万元的利息。

    2022年2月24日我不服永宁县法院判决,上诉到银川市中院,2022年4月15日律师从永宁县政府农牧局调出来2013年2月1日我与胜利乡政府、八渠村委会签定备案合同1100亩,期间我曾给银川市中级法院院长寄过案件详细情况信5份。2023年3月28日银川市中级法院近一年了,才下了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银川市中级法院把我1100亩合同新证据当作废纸。我与胜利乡政府、八渠村委会在法院打了十三场官司,胜利乡政府一直拿〈2015)永民初字第665号冤假错案判决书做为证据,判决书能当证据吗?难道权比法大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国巜合同法》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体现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实际取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请求上级领导能调查,了解,关注此案,为排除地方权力干扰,实行异地办案,并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致命的经济损失,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朗朗青天。相信党中央大力整治司法腐败的阳光能撒播在我们这偏远之地,清除害群之马,纠正冤假错案,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让法律在阳光下运行。




                                                拆诉人:张永保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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