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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棱县检察院发回重审案件随意撤案的质疑
来源/作者:张生砚    日期:8/4/2024

    我叫张生砚,身份证230103196108239852,原吉林省军区农副业基地退休干部,中共党员。

    2007年至2009年5月,我因当时还在部队服役,有些事不方便出面,就与我哥哥张生宝合作开发绥棱县福祉新区住宅楼项目。我投资1000多万元,张生宝投资78.66万元。中途因经营问题产生分歧,决定终止合作。我退还给张生宝投资款本息合计100多万元。并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资产清算。2009年5月17日在五位近亲属见证下签署了《清算协议书》,按照《清算协议书》约定,张生宝分得300万元、我分得500万元,并实际交付完毕。至此,我和张生宝之间债权债务两清。

    事隔三年后,张生宝又想谋取我手中的500万元。于是从2012年开使,张生宝多次到沈阳军区举报我经商办企业、设置小金库的问题,并以此相威胁,让我再付500万元给他。为阻止继续告状,在其威逼之下我给了16万元现金,同时打了一张484万元欠条。但张生宝为了让欠条尽快变现,仍然采取告状的手段予以威胁。原沈阳军区纪检监察部门及军委巡视组对张生宝举报的问题在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后,免去了我的军内职务并提前退休。至此,举报威胁的手段对我已无效,2016年张生宝拿着逼迫我写的484万元欠条到法院起诉,民事判决我败诉。

    面临巨额债务,出于无耐,我于2016年4月27日到绥棱县公安局以张生宝涉嫌敲诈勒索罪报案。绥棱县公安局就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绥棱县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绥棱县人民法院以黑1226刑初16号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一是被告人张生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壹拾万元;二是被告人张生宝违法所得16万元,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张生砚。

    一审判决后,张生宝提起上诉。2020年10月30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1年9月2日,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证据体系变化的情况下,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同年9月7日,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9月8日,将案件退回绥棱县公安局,建议公安局重新侦查。

    我在知道此结果后,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2023年12月,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来人找到我核实案情,我如实汇报了案件前后经过。省公安厅领导对我说,我们会督促办案单位尽快结案,并建议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重新起动诉讼程序。事后,绥棱县政法委及时召开了公检法三长会议,要求再次审议此案。

    2023年12月21日,绥棱县公安局经重新侦查后,以张生宝涉嫌诈敲勒索罪向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报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拒收。第二天,即12月22日,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绥棱县公安局撤销案件。12月24日绥棱县公安局撤销案件。

    如此清楚的案件,怎么说撤就撤了呢?当年已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资产清算,并于2009年在五位近亲属见证下签署了《清算协议书》,并按照《清算协议书》完成了实际交付,双方债权债务当时就已两清,根本不可能再出现500万元债务问题。 如果真是正当债权,为什么在签署《清算协议书》时不主张?如果是正当债权,当时为什么不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以举报我违法违纪相要挟的非法方式强索债权?直到我被撤销职务,无法威胁我了,才拿我当年为了阻止他告状而被迫写下的欠条起诉?!

    此案撤销后,张生宝现已通过道里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我付给他650多万元(含利息),这必将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该案从立案到撤案历时8年之久,猫腻何在?

    当时绥棱县检察院负责该案的领导,在2020年绥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法院量刑期间,曾经多次找到我,甚至我在俄罗斯期间电话沟通,协商给张生宝量刑问题。他对我说:你和张生宝是亲兄弟,你就别深追了,差不多就行了,给他判个缓刑处理吧。当时我觉得,主管领导多次亲自找我,提出给张生宝判缓刑,这个面子我不能不给,加之我当时认为“只要给张生宝定罪,我就不会有经济损失”的思想误区,所以我就同意给张生宝判缓,决定不再深追了(事实上,张生宝敲诈勒索现金16万,484万欠条法院也判我给付,敲诈勒索500万已经即成事实,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认罪悔罪,也没有退还赃款16万元,理应判处实刑、重刑,不应判缓刑)。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检察院领导在判决前跟我协商的一样。我觉得这里总是有点问题,作为一个没权没势的普通农民的张生宝,一个县检察院主管领导没必要跑前跑后的为其主动协调案件判决吧。况且这是一个极其普通的刑事案件,有具体办案的检察官,有必要副检察长亲自出面协调吗?

    在张生宝上诉后,2021年,缓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绥棱县人民检察院理应按要求督促公安部门继续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做出进一步裁决,但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却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变动或证实的情况下作出撤回起诉处理,让人难以理解。

    我在知道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后,我就到绥棱县检察院找办案人员询问原因。办案人给出的答复:“我们办案人认为这个案件是成立的、证据也完整,但是‘上边’让撤回起诉,我们也没办法”(有录音证实)。我问办案人这个“上边”是谁,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绥棱县公安局按照政法委三长会议决议经重新侦查起诉后,绥棱县检察院居然连案卷都不收、也不看,且书面建议绥棱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试问,绥棱县检察院谁有这么大的权力?!

    在此我恳请司法部门认真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精神,遵照习总书记“要让公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此案,严惩犯罪,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投诉人:张生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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