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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如何做好强制腾退被执行人房屋的工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19/1/17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放:2018年8月31日,孟村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经过连续个多小时的奋战,强制腾退搬迁涉案被执行人违法占有的房屋,以实际行动诠释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司法情怀和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决心。

    孟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某小区的1套房屋予以查封拍卖。但被执行人占据房屋拒不腾出,造成孟村法院拍卖后无法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执行,因被执行人以无处居住为由占据房屋拒不迁出致使执行不能,为了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孟村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为保证此次强制搬迁顺利进行,孟村法院执行局提前制作了强制搬迁行动方案,涉案房屋所在地法院院长与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队配合法院执行行动,公安机关也派出警力负责维持秩序。

    为确保强制执行工作万无一失,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孟村法院执行现场指挥部将参与行动的干警分为控人训诫组、财物清点组、警戒组、后勤宣传组等小组。并再一次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求干警要各司其职依法有序完成现场警戒、物品清理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整个强制执行过程全程摄影录像,做到全程留痕。

    各项工作准备就绪,执行干警全部到岗就位后。上午7时30分,执行行动开始,一切按照计划方案执行。执行干警们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依法进行强制腾出。财物清点组对现场物品一一清点记录,搬离现场。整个执行过程执法文明有序,未发生不良事件。被执行人所在小区居委会派员现场见证执行过程,电视台全程跟踪采访,受邀的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进行了公证。截止到11时30分,涉案房屋内物品全部腾空,买受人现场更换了门锁,强制执行搬迁交付工作圆满完成。

    从这一则案例可以看出执行法院在执行前计划周密、措施得力、沟通协调到位、执行过程文明高效、干警各司其职依法有序、才使得强制执行搬迁交付工作圆满完成。但房屋腾退涉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强制执行难度非常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笔者从实务的角度梳理当前房屋腾退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在法院执行实践中,腾退房屋执行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笔者以所在法院近期的一起腾房执行案件为样本,分析梳理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特点,透视房屋腾退执行案件执行困难,并提出困难解决的对策。
  
    一、腾房类执行案件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腾房类执行案件特点:

    1、房屋腾退执行案件在执行案件收案总数中所占比重小。

    2、腾房案件执行天数较普通执行案件的执行天数长。腾房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天数50 天到70 不等,腾房案件却超过100天,最长的为200余 天,极大的影响了整体执行效率。

    3、房屋处置变现引发的房屋腾退执行难度更大,未能腾退成功的案件或处在程序终结状态或仍在执行过程中。

    腾房类执行案件的基本原则:

    1、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腾房类执行案件的特点,将说服教育作为重要的方式方法,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促使自动履行。经说服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坚决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2、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经说服教育仍拒不腾退的,可依法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腾退,也可采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自动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

    3、强制执行全程留痕的原则。注重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对执行现场进行记录。携带执法记录仪,对执行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现场,还可安排专门人员对执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使用单兵系统、指挥车等执行装备。必要时还可与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联接,对执行现场进行同步远程监控、指挥协调。音像资料于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或之后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

    4、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原则。执行部门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立案、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敦促立案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审慎地进行审查立案,敦促审判部门进行实地察看或现场勘验,并在判决时充分考虑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问题。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主动与审判部门进行沟通,请其作出说明;执行部门积极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和解解决。

    二、造成房屋腾退执行案件难的原因

    (一)现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行中法律适用难。《民事诉讼法》第226条、《查封扣押规定》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查封扣押规定》第六条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设定抵押的房屋在履行了一定程序后可以处置。上述规定是法院在执行中处置涉及腾退被执行人房屋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民事诉讼法》和《查封扣押规定》的规定较为简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设定了抵押的房屋。从实践来看,由于上述规定操作性不强,并加之有的执行法官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法院在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中对《查封扣押规定》第6条规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把握不准,有不当扩大适用该规定的倾向,导致不少执行案件久拖不执,引发申请人的不满,造成不必要的上访投诉。对如何认定争议房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缺乏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当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官难以认定争议房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也不能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答复被执行人,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率。对如何解决腾退后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规定不明,实务中对于如何“以小房换大房”、如何界定安置标准、申请人是否应预交费用等一系列问题均找不到可以适用的规定。

    (二)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强制腾退实施难。 首先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如房屋被腾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就失去了唯一的住所,特别是在当前房价和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另行购买住房的高额费用,因而将可能长期陷于“居无定所”的窘境,故其不愿配合法院执行。另一方面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单纯是经济纠纷,还牵涉到婚姻、家庭等非常复杂的矛盾纠纷,双方积怨很深,这在一些因房屋继承、房屋确权引发的腾退纠纷中表现尤为突出,被执行人有时只是为了“赌一口气”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在法院强制腾退时常以自杀、自焚相威胁或者采取暴力对抗法院执行的过激举动,法院为避免发生不稳定事件,一般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转而采取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组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的临时居住问题解决后才能采取强制腾退,而找临时住房、预交租赁费用又容易引发新的争议。最后在实施腾退过程中,法院为排除执行障碍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往往是其他普通执行案件的几倍,甚至有时要通过几次执行才能完成腾退。

    (三)当事人财产混同,腾退中财产界定难。在腾退房屋案件中,特别是在房屋租赁、承包等执行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或添置了设施,如双方在合同中对此约定不明,或者在审判阶段未对该问题作出处理,将会对此后的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阻碍:因该问题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执行程序中法院无权作出处理认定,尽管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但因申请人处于优势地位,协商成功机率不大。在协商不成只能另案诉争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担心腾空交付房屋后因财产混同造成其权利无法保障,因而拒绝搬迁。如法院以另案正在诉讼为由中止执行,又容易引发申请人的不满。造成案件长期不能执行。

    (四)缺乏统一、规范的执行程序。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执行人员之间、各家法院之间对腾房案件办案流程的认识并不一致,对单纯腾房案件是否需开展财产调查、无法腾退案件的判断标准及其处理等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腾房执行案件办理结果的差异较大,出现同案不同办、不同果的情况。而现场情况不明,风险难评估。详细、周延的执行预案需以摸底工作的顺利展开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常常通过拒接电话、拒不开门等方式阻碍说服教育和现场勘查工作,因此执行法官难以获悉房屋内的危险物品摆放位置、居住人数及身体状况等重要信息,而6个月的结案期限以及债权人的不断信访又迫使强制腾退工作在尚未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仓促进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强制腾退的风险系数。

    (五)造成突发事件较多,风险难控制。强制腾退涉及室内、外围、暂居地等多处执行场所,包括强制开启、依法搜查、清点物品等多项执行环节,需要协调居委会、管区民警、搬运公司等多个相关组织,在繁重复杂的腾退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因执行法官相对欠缺急救、消防等专业技能,加之有时候无法第一时间获得相关部门增援,执行法官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形成强制腾退风险。

    三、解决腾退房屋执行案件难的思考

    (一) 准确适用法律,完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并非所有涉及房屋腾退的执行案件均应适用《查封扣押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房屋确权或分割、房屋租赁或承包等类型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处置的问题,如被执行人拒绝搬迁,法院必须实施强制腾退,但在实施腾退前仍必须解决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临时居住问题,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对于如何认定争议房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以及如何“以小房换大房”、如何界定安置标准、申请人是否应预交费用等一系列问题,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法院执行提供依据,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法院应从实现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以及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的角度出发,因案而异,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妥善恰当的处理。关于争议房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问题,在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被执行人已将房屋出租,在法院准备强制执行之前又搬回居住,并主张该房为其生活必需,法院不能执行,法院应如何认定。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不应将被执行人的该行为均认定为阻碍法院执行,而应当认真调查情况,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阻碍执行的主观恶意、被执行人搬回居住是否有正当理由、被执行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等各方面因素来作出适当的判断。此外对于如何界定安置标准、申请人是否应预交租金等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腾退宽限期、临时住房安置标准、租金预交等问题均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尽管该司法解释本身只适用于设立抵押房屋案件的执行,但在无新规定出台的情况下,执行实践中暂时可以参照适用。

    (二)多措并举,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甚至采取激烈方式对抗法院执行的原因,要排除执行障碍实施腾退,执行法院首先应当在充分掌握被执行人心理和纠纷成因的基础上,找准被执行人拒不搬迁的真实原因,以便采取相应对策。特别是对于因房屋确权、房屋分割纠纷产生的房屋腾退案件,被执行人不愿腾退并非只是金钱方面的原因,法院不应匆忙采取强制措施,而应充分掌握纠纷原因及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讲法讲理,辨明是非,争取通过做思想工作来化解矛盾。在实施腾退过程中要将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另一方面,对于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被执行人,法院必须下定决心,排除障碍,坚决执行。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借助包括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来推动执行,避免法院孤军奋战的尴尬局面,做到案结事了。

    (三)审执配合,确保彻底充分地化解纠纷。法院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在各自的工作应当更好地换位思考,充分协作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审判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更多地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以及执行的成本。腾退房屋判决的执行成本相当高,因而在作出腾退房屋的判决之前应当尽可能地尝试以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 同时还应加大案件在审理阶段的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及时清结。执行阶段虽然也可以组织双方协商,但执行法官在申请人已取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劝说申请人让步或放弃权利的难度肯定比审判阶段大,并且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其次为更好地解决财产添附和混同的问题,审判法官在审理中应坚持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观念,充分地行使释明权。特别是当被告将答辩焦点只集中在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问题上而未提及财产添附问题时,法官不应囿于当事人诉讼请求,而应主动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权利,力求将全部纠纷在一个诉讼中一次性解决,避免在今后的执行中发生争议。如当事人因财产添附和混同问题发生纠纷,执行法官不应简单地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而应从减轻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通过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召开执行听证会等方式,争取将问题解决在执行阶段。即使因争议太大无法协商解决,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固定证据等准备工作。

    (四) 做好做足强制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外,一并告知其不自动履行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可能产生的替代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等。注重做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找准其拒不腾退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释明,促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自动履行腾退义务。必要时,可与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基层组织或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预先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可对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预先采取查控措施。查控财产的价值范围包括申请执行费及替代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罚款等可能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腾退义务的,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做好现场勘察工作,了解掌握涉腾退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员、房屋内的物品以及房屋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对现场勘察的情况制作笔录或工作记录,留存相应的图像、视频资料。

    强制执行前,根据前期说服教育工作和现场勘察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有必要的,制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有必要的,制定详细、周延的强制腾退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对抗情绪是否激烈;

    2、被腾退房屋内水、电、气等的布局;

    3、被腾退房屋周边的环境,是否容易引发聚集围观;

    4、强制腾退房屋的时机;

    5、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舆论;

    6、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引发暴力抗法、恶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因素。

    强制腾退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基本案情;

    3、现场状况;

    4、基本流程;

    5、现场指挥、参与人员及工作分工;

    6、执行风险提示、管控和处理;

    7、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并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由到场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执行人的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未派人参加或虽派人参加但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执行和执行的效力。进入执行现场后,查清被腾退房屋内的人员情况,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实现有效控制,并排除危险物品。

    发生抗拒执行的行为或妨害执行行为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立即采取。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执行现场的外围设立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根据案件需要,执行法院可协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周边道路进行封闭及疏导车辆。有必要的,安排现场医疗救护和消防措施。对老弱病残人员,可由执行人员或法警与其近亲属或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所派人员进行看护。对未成年人,可要求其监护人或成年近亲属带离执行现场;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拒绝的,可由执行人员、法警或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所派人员将未成年人带离执行现场。必要时,可通过本院的执行指挥办公室向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指导、协调、支援。

    强制执行前,还要要求被执行人明确接收财物的处所,并告知其拒不接收财物的法律后果,包括因拒绝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明确处所的,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指定处所: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因征收拆迁案件引发的房屋腾退案件,可协调有关部门指定临时周转房或安置房作为接收财物的处所。在其他腾房类执行案件中,可指定预先查明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居所作为接收财物的处所;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居所的,可要求申请执行人联系、租赁临时处所作为接收财物的指定处所,并由其预付或垫付一定期间的租赁费。对于预付或垫付的租赁费,申请执行人不愿承担的,由被执行人负担。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租赁费,被执行人拒不自动支付的,可对其强制执行。对现场的财产进行清理登记前,告知被执行人自行取走贵重财物,告知和取走的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笔录。清理登记现场财物时,进行拍照、录像,并制作财物清单。清理登记后,由清理登记人员负责监督搬运人员将财物搬运到指定处所。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对于被执行人拒绝接收且不宜长期保管、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及时依法予以处置。

    与此同时对拒不履行腾退义务的被执行人,可采取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各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多次适用。被执行人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拘留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针对案外人占有被腾退房屋的,首先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自行腾退。经说服教育仍拒不腾退的,可将其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一并予以腾退。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执行过程中对房屋进行变价后交付引发的腾退事项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界定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为上一年度(上一年度没有发布的,以最近年度发布的为准)房屋所在地城镇或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是相应面积的自有产权住房,也可以是通过租赁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住房。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的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是同类地段相应面积的住房,也可以是同类地段相应面积住房的价值,也可以是相应的租赁住房。

    (五)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拆迁改造、公房租赁等历史原因造成的腾退纠纷,以及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执行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无力承担租房、购房费用,如果强行腾退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党委、政府、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制度,推进廉租房建设,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房屋腾退后贫困当事人的安置问题,消除法院执行的顾虑,从根本上解决房屋腾退执行难问题。

    结语

    在社会保障、个人破产等社会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在房屋腾退案件执行中仍应坚持执行适度的原则,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可能会因此而长期不能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矛盾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房屋腾退案件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仍然会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通过完善立法,在法院审判和执行部门的通力协作配合下,在党委政府、新闻媒体等各方社会力量的全力支持协助下,房屋腾退执行案件中的矛盾和冲突将会最大限度地得到控制和削减。

    注释

    1、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丛光、郭新嵘《如何执行腾退房屋案件》人民司法1998(01)

    3、王飞鸿《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6(01)

    4、徐瑶《对被执行人共有房屋执行之探索》法制博览2013(06)

    5、高旭《门头沟法院调研分析房屋腾退执行难主要原因及对策》门头沟法院网2009年12月23日

    6、陆泱、樊勇军《破解腾退房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探析》法制博览2014年24期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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