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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问题的探究
以人民法院完善和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为视角
来源: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19/3/12 字体: [大][中][小]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也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来完成。十九大报告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新定位: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环境资源审判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质量严重退化,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威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刻不容缓,而环境资源审判应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在准确把握环境司法保护的的基本理念下,构建环境资源审判的基础制度,确定环境资源审判的具体措施,通过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及现状,对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发展提出一些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现状  发展设想

    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使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是也应清醒认识到,生态环境问题仍很严重。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强制性的司法保护必不可少。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可理解为:在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框架之内,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以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方式,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人民检察院以起诉和公益诉讼的方式,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审判、行政诉讼审判和受理、审查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方式,使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得以及时、正确实施和实现的司法活动。厘清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概念有助于全面认识其规律性,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不能仅仅依靠人民检察院实现,还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方式以及由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司法保护系统来相辅完成。

    二、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意义

    (一)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生态系统格局以自然生态系统占主导,生态系统极为脆弱,近年来环境保护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说到底是还是在对待自身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如何平衡上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将之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基本理念。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进行了全方位的新定位,概括起来有: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决胜小康社会要求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生态环境建设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这都是环境司法保护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1]

    (二)树立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坚持保护优先。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环境保护有一个重要论断,“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十九大报告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任务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改革和完善生态文明体制、制度和机制。十九大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有打好大气、水、土壤的三大战役,严格控制污染的排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强化排污者的责任,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完成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成三条控制红线,完成国土改良与水土的综合治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概括起来就是加强治理,保护优先,这对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区域发展。审理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保护和改善环境;审理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保护和修复生态;审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保护和合理适用资源。

    (三)进一步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大局的作用。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承担的重大政治使命,法院各项工作都要紧紧围绕 “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工作总目标来布局。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也是服务、实现工作总目标的重要手段。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亮点。法院要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终结矛盾纠纷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了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环境司法保护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要把握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核心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三、当前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2]司法力量介入不足。当前环境纠纷成为全社会热点问题,河北省某市2018年政府阳光热线受理的环保类案件最多,环境类问题连续在50多个问题类型中占比最高。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现象明显。

    (二)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在河北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仍以传统环境刑事犯罪为主,而对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新类型环境犯罪问题,惩治打击力度不够,纳入刑罚惩治视野的不多。即便针对传统环境刑事犯罪,缓刑适用比例也比较高,对于一些环境侵权行为,百姓较少通过诉讼制止侵权、恢复环境生态,往往“私了”解决。

    (三)过度维权依然存在。维权过度、恶意缠绕企业等现象在环境纠纷中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人以企业存在一些环境问题为由要求高额赔偿,或以尚不能确定甚至不存在的所谓环境问题纠缠企业赔偿,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

    (四)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由于非诉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执行,而基层法院执行庭人员配备较少,加之环境专业知识薄弱,导致环保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比较差,实际执结率则比更低。存在被执行人往往在案件执结后又偷偷恢复生产和“代履行”鲜少执行的情况。

    (五)缺乏环境法律诉讼意识,习惯找政府解决。受害者往往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更愿意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损害赔偿纠纷,很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六)缺乏专业化审判机构,审判力量薄弱。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存在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目前建立专业审判法庭的法院,机构和人员难以满足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

    (七)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立案门槛很高。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外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仅为有关组织和机关。而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诉诉讼机制尚未全面开展,符合起诉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仅几家。

    四、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

    针对环境资源审判的现状,笔者认为

    (一)突出重点,加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3]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推行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妥善审理因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注重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保障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案件。依法惩处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政案件,督促、保障政府部门充分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有力推进区域环境同防同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效防治工业污染、机动车辆污染、扬尘污染、农业污染及其他污染。妥善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保障大气环境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经营。依法惩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体、剧毒废液、固体废物等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造纸、印染、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企业的关闭或搬迁改造,以及因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等费用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推动污染企业的达标治理或者依法退出,依法落实环境税费政策,保障政府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治理。妥善审理环保设备融资租赁纠纷,以及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担保纠纷,鼓励社会资本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多元融资。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充分关注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惩处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许可、禁牧轮休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的行政案件,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改革,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妥善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二)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有效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最高院把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应立足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特点及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的构建及力量情况来合理确定环境资源案件的具体案由。[4]首先要引入的是环境资源类案件案由关联度概念。关联性的本意是指组成一个体系的各要素之间既具独立性,又具相关性,而各项要素和该体系之间同样也存在这种“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关系。将此关联概念应用到环境资源案件的体系当中,就形成了案由关联度概念。环境资源案件体系中每一个体系要素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与环境资源本身之间的远近密切程度,就是环境资源案件案由的关联度。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案由体系而言,首先应当确定以一个与环境资源案件本质意义最密切的关联点,以该关联点为中心,以各要素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与联系点之间所形成的远近程度逐层扩展有序划分,以此形成整个环境资源案由体系或者说划分出环境资源案由范围。在整个范围的划分当中,关联点的设定以及远近程度标准的设置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关联点应当以环境资源最本质、最直接也最密切的内容进行设置,而各要素与关联点的远近程度标准,应以民、刑、行政各法律关系与联系点之间权属关系的密切性、侵害对象的直接性以及侵害程度的大小考虑按照层级进行划分,由近到远可分为一级关联度、二级关联度、三级关联度等。内地某些省份不但将一级关联度、二级关联度纳入,有时将关联度较低的三级关联度、四级关联度也纳入。根据新疆环境资源审判刚刚起步的特征,我们认为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现在只将一级关联度案由全部纳入,纳入极少部分二级关联度案由,即在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均选取其中与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有最贴切关系的案由,对其他关联度较低的案由暂时先不纳入。待日后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更加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力量更强时,分阶段、分步骤地再把大多数二级、三级关联度案由乃至部分四级关联度案由纳入。具体案由如下: 1、刑事案件。从目前环境损害刑事案件案由的划分情况来看,案由的确定均与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罪名相关联,大致可分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侵犯财产罪类、贪污贿赂罪类、渎职罪类中涉及环境侵害的案由。一级关联度,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涉及环境犯罪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涉及生态保护的案件;二级关联度,即以侵犯财产涉及生态保护,贪污、贿赂涉及生态保护;渎职涉及生态保护的案件为主。具体来讲,建议纳入以下案由:(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及生态保护案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的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走私废物罪。(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生态保护案件。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渎职罪涉及生态保护案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民事案件。目前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较为传统,仅规定了环境污染等环境侵权案由及涉及矿产、土地等资源类合同纠纷部分案由,最高法院《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案由》(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对案由分为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五部分进行了大幅扩展,极大丰富了环境案由体系,拓宽了环境资源案由范围的思路。进一步以环保法所规定的环境定义中诸如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遗迹以及对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主体诸如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城市、农村等自然因素为基础,结合实体法所规定的物权、侵权、合同等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现实情况确定相关案由予以补充,则进一步完善了环境资源案由体系。目前我国生态破坏较为严重,资源枯竭,生态环境脆弱,而环境资源案件案由的确定,大部分围绕环境污染而较少涉及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推进节能减排、加强资源节约的要求,对生态破坏的相关环境资源案件案由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同时,公益诉讼案件受案案由还应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5]具体来讲建议纳入以下案由:(1)民事环境公益诉讼。(2)与自然环境相关的侵权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其他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行政案件。行政案由确定与民事、行政案由界定标准一致,行政行为涉及环境资源管理范围如资源行政管理、农业、水利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属纠纷等案由的,均以与环境资源关联的远近度进行设定。此外,公益诉讼案件受案案由还应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三)[6]因地施策,确定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和审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做出了规定。根据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有必要确定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的集中管辖。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无到有,迅速增长的态势,这也要求尽快确定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的集中管辖。根据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在沧州市南、北、东、西四个方向各指定一个法院来办理区域内的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或根据集中管辖的实际需要,指定两家法院办理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一个法院办理双方当事人都在辖区的案件,由另一个法院办理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在区外的案件。根据河北省环保厅调取的全省环境与生态保护基础信息,全省具有很多共同点,但在环境和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所差异。而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应根据专业审判力量的配置及具体的工作实际情况来确定集中管辖。从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构成来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除了检察机关外,基本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被告方一般为大型国有企业,因此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所在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能会较多。同时要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惩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林地等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妥善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确权、房地征收等行政案件,依法落实产业经济带、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动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建设。妥善审理涉土地流转民商事案件,依法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各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惩处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妥善审理因林权登记颁证、林地开垦、林地用途改变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区分因历史、政策、乡规民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权利冲突,坚持尊重林权人意思自治和尊重行政机关认定的统一,妥善处理林权确权和林权流转中的各类纠纷。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其他路径保护的关系,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为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坚持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点,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依法保障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7]鼓励、支持专家证人出庭。从目前来看具有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偏少,加之专业性不强、费用较高、鉴定周期长等问题突出,应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运用法官的释明权,鼓励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以切实减轻公益诉讼原告在环境司法鉴定方面的压力。笔者建议,省高院可牵头建立环境技术专家库,减轻司法鉴定费用压力,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节省现有的司法资源。

    (五)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要解决绝大部分民间环保组织无力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全省范围内构建一个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对于鉴定评估费等费用,还可以考虑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要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转移机制,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案件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和调查取证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在案件败诉时,只要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不存在滥诉的情形,无需承担被告方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六)积极探索气候变化司法应对举措。依法审理碳排放相关案件。深入研究碳排放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妥善审理碳排放交易纠纷,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依法审理涉及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以及涉及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碳排放重点领域的相关案件,妥当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环境标准,促进低碳发展。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区分合规排放与超出排污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等不同情形,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依法审理节约能源相关案件。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培育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能源节约。妥善审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的专利、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纠纷,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构建循环性生产方式,促进清洁能源和能源节约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案件。深入研究绿色税收以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等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市场交易机制和规则,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金融手段及市场机制在实现绿色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等知识产权纠纷,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

    (七)创新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环保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会同环保及其他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实际执结率。强化实际执行效果。建立执行效果回访制度,[8]特别是针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恢复原状作为非刑罚处罚创新手段并回访执行效果,以体现环境资源案件处理结果所具有的恢复性功能。推动应用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探索建立环境污染侵害人押金预交制度或设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基金,推动环保行政部门及时采取“代履行”措施,防止因延误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

    (八)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及宣传力度,发挥庭审和法律文书的宣传示范作用。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制定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庭审旁听实施办法,规定凡属重大、典型的环保案件,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旁听庭审,并通过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介直播案件开庭,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影响,引导百姓敢于维权、理性维权。强化执行信息公开。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实际执行率偏低情况,规定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情况须及时通过当地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置于阳光监督之下

    结语

    环境司法保护处于刚起步阶段,解决环境资源审判最亟需解决的制度构建、明确审判重心等问题,对于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无暇顾及。这需要不断根据审判实践的发展,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对于环境资源保护这个大课题仍有大量的工作有待完成。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人民法院报

    2、都颖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环境经济2007,6

    3、李忠诚《惩治犯罪净化环境保护资源》中国环境法治,2009

    4、程功舜《我国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

    5、张建功、孙锋、田筱蕾《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看水资源司法保护》水利发展研究2014(9)

    6、范振国《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吉林大学,2010,29

    7、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2、杨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08

    8、汤永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23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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