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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0/1/4 字体: [大][中][小]

     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司法拍卖能够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并非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上网拍卖,当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可能仍需要采取传统的拍卖方式。所以说网络司法拍卖有其无法比拟的优点,也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之处。在对当前执行案件中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缺点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为何要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同时现行的做法是委托拍卖公司实施,竞买人必须支付佣金,但近几年来,不断有人反映,司法拍卖的佣金太高,加重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传统司法拍卖中的私下拍卖、定向拍卖也并不是个例,由圈定的几家或是几十家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这也是被公众长期诟病的司法腐败之一。此外传统的拍卖方式,也不可能实行零佣金。而通过网络拍卖涉诉财产的创新做法,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并引发热议。许多人为 “公开透明”叫好。据了解,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属于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交错的敏感区域。一些地方在拍卖工作中存在着广为诟病的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大部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的大部分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所有这些都是传统司法拍卖无法克服的短板,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则有抑制司法拍卖腐败;能让拍卖物的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降低了佣金甚至零佣金,减轻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无疑对涉案各方都有好处,又能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媒体、法学专家及网民基本对这种新的司法拍卖方式予以了肯定,是践行阳光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此对当前执行案件中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缺点做一下探讨,以期共同提高对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

    关键词:司法拍卖 互联网  网络司法拍卖

    一、构建网络司法拍卖的必要性

  (一)[1]公众对司法的公信监督要求国家建立公开透明的拍卖制度。互联网的开放便利了公众对司法公信的监督,放大了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随着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众对个人权利的表达和实行效果愈发注重,在互联网公开透明与无孔不入的冲击下,原来由法院主导、拍卖机构主持的司法拍卖模式在维护司法公开和公信方面显得愈来愈力不从心。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具有拍卖权,这使得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并已在全国各地引发了一场改革风潮,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司法,广泛提升了公众参与度。

    (二)网络司法拍卖是国家全面推行阳光司法的重大举措。将司法拍卖的每一个环节置于5.64亿网民监督之下,实现了“权”与“利”的真正分离。网络司法拍卖是对传统司法拍卖的有益改革,是践行阳光司法的必定结果。它所具备的防腐侣廉的强大“武器”,正是正义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一)网络拍卖可以降低流拍率,提高拍卖效率。

    (二)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来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利用网络这一全民交易平台等途径,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使交易价格在竞争中得到最大化,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得到更好地保证。

    (三)[2]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传统拍卖行拍卖信息传播能力有限,而在互联网大众化的当代,其具有的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快速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全国公众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获得相关拍卖信息,有兴趣的公众在通过支付平台实名认证和交纳保证金后,只需按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价即可,将不再受赶赴拍卖场地之苦。当然,在扩大参与的同时,要明确竞拍人员的身份,这样既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又限制知道保留价的相关人员从中舞弊;交纳保证金的数额要有一定制度,可参照相关拍卖行业的标准,防止主持拍卖人员随意设定,保证公众合理参与,又不失公平。

    (四)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而网络拍卖拍卖过程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在网络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任何公众点击网页浏览,拍卖号由服务器随机分配,拍卖时的竞价完全由机器操作,排除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目前来看司法拍卖平台已实现公开透明,基本上排除暗箱操作。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相互串通,保证了司法透明、公开、廉洁。

    (五)网络拍卖有助于树立法院为民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既可彰显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方面不妥协的立场,又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与传统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还有几大传统拍卖的不可比性。[3]首先是实时竞价,实时再现现场拍卖会的竞价精华,优势在于实现了决策者与竞买人之间由分离走向统一。提升交易服务水平,充分挖掘标的市场价格,为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服务平台,充分保护执行和被执行的合法权益。其次是竞买人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在全国各地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参与竞价交易,节约参加交易的成本。再者是透明,对交易过程全透明控制,对竞买人来说竞争对手报价的透明,对委托人来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放不同的交易权限,整个过程都置身于社会监督过程当中,所以是绝对阳光的。四是决策心理理性,因为有足够时间、空间进行决策,便于理性决策。由于是完全物理隔离,因此减轻投标者之间的现场决策心理负担,减少决策心理压力,避免了投标者同场竞价“朋友变敌人”的担心。此外还可以根据竞价的情势,来讨论即时决策,由传统现场拍卖会的授权决策到即时决策,决策时间更充分。五是竞价区间合理,竞价时间分为正常竞价和超时竞价,具体的时间可以在拍卖过程中进行设置,这样竞价充分、激烈、完整,确保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六是价格非惟一选择因素。竞价人可以通过权重值来实现各种因素对价格影响程度并最终通过综合竞价来完成交易。七是阳光交易,网上竞价大厅向社会公众开放,通过公示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进入网上竞价厅参与整个竞价活动,充分体现公正、公开、公平、规范的交易原则和方便、快捷、高效的操作过程。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存在的问题

    (一)[4]优先购买人的利益如何保证,出了纠纷,是拍卖网站还是法院承担法律责任?一些人也觉得拍卖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必须由拍卖师主持。没有拍卖师的拍卖就像没有驾照的司机,是非法的。历来司法拍卖都是发生在现实中,并且由司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而网络司法拍卖,不仅是在网络上拍卖而且是由法院直接与没有拍卖资质的网站合作进行拍卖,算是开了网络拍卖的先河,也是一项司法改革创新。但是,司法改革不能想当然拍脑袋进行,也该符合法律。司法机关过去通过委托拍卖行的方式进行拍卖,成本较大,且容易出现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而“通过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不仅能够减少各种人为因素,确保拍卖公正,还能大幅降低拍卖费用,吸引更多竞拍人参与,以实现物品价值的最大化。”所以说,网络司法拍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也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所谓的“司法拍卖平台”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其具体的操作程序上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在法律没有修改以前,这样的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就存在疑义。何况,抛开拍卖公司,虽说其目的是为了拍卖更公开,但却不能逃避司法腐败的猜疑,民众也可能认为司法机关跟相关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否则为何让没有资质的网络公司来委托拍卖。

    (二)法院推出网上司法拍卖的拍卖方式,社会舆论除了好评,也有质疑。虽然司法网络拍卖无论从竞拍人数、竞价次数,还是最后的拍卖成交价格都是传统司法拍卖所不能比拟的。可以破除地域限制,减低交易成本,公开、透明、公正,零佣金,降低当事人负担,使交易价格最大化,提升被执行人资产偿债率,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但也有看法认为,按照现行拍卖法,产权所和网络都不具有拍卖资质,缺失经过认定的合法“拍卖人”。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完善方向

    (一)尽快明确我国《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的法律概念,我认为,《拍卖法》所规范的对象不是拍卖本身,而是拍卖的商事代理行为,通过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对《拍卖法》相关条款进行一番法律解释,就可以得出这个结论。虽然网络司法拍卖里面没有拍卖的代理收费行为,而是财产的权利人和竞买人直接成交。有的拍卖网站也声称,不承担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承担出卖方的责任,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我们有的法官也认为,法院作为公共权力机关不能干这样的事情。事实上,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对这一财产的处分权,处分权已经转移到法院了。所以法院和竞买人直接成交,没有通过第三方进行有偿的拍卖代理,既然没有有偿的拍卖代理行为,就不属于《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有人说违反《拍卖法》,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

    (二)[5]建立公共的网络交易平台,凸显线网络拍卖的优势。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对其自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也需要人们更多的理解和包容,这是法院在新形势下的工作智慧的一种体现,顺应潮流,完善售后服务,保证在线下,给予竞买双方最大的利益保护。充分体现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和功能,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来发现拍卖品真实的市场价值。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更具有发现拍卖品市场价值的优势,另外从公平性、阳光性的方面来讲,网络司法拍卖也能更好地体现出来。

    (三)建立分立制衡的司法拍卖权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确保司法公正,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建立“隔离墙”。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交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审判、执行机构不再参与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司法评估、拍卖机构;[6]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起法院执行部门与拍卖机构之间的“隔离带”,充分保障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采用统一、规范的拍卖竞价方式。涉诉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取代传统的竞拍方式,通过电子竞价在各竞买人之间建立起一道“隔离带”,同时把竞价数据、竞价过程和竞价结果通过数据系统全程公开,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拍卖竞价的公平及公正。加快实现司法拍卖互联网交易。通过司法拍卖互联网交易,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竞价和网上结算,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最大便利。 当涉诉资产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后,原由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统一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管理竞买保证金账户及完成保证金的收转退手续等。司法拍卖仍由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法院拍卖委托书要求及时启动并实施拍卖。这样,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独立规范的第三方平台,从根源上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腐败发生。

    (四)引入电子竞价方式,可以将各竞买人隔离,杜绝了恶意串标、围标行为;竞买人以编号方式隐名参加电子竞价,能有效防范职业控场,各竞买人的竞价数据会在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全程公开显示,竞价过程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使交易更加公正。这些措施,改变了传统拍卖由拍卖师在现场主持拍卖会并以击槌的方式表示成交的传统做法,可以切实提高处置资产的成交率和溢价率。

    (五)完善网络司法监督,落实网络竞拍的公正性。网络司法监督需要双监管,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管理监察:执行法院依职权行使强制拍卖权,负责审查拍卖公告、竞买协议等文书,监督拍卖活动;发布拍卖公告、招商、展示拍品、报名登记、组织拍卖会等具体拍卖业务由拍卖机构实施或者以拍卖机构名义实施,现场拍卖和网络竞价均应在第三方主体的平台上进行;另一部分来自公众的监督,利用网络公开透明的优势,积极为网络司法监督建言献策,时刻关注网络司法动态,共同构建阳光司法。

    (六)[7]赋予当事人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定程度的自主选择权。通过修改《规定》的相关内容,赋予当事人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的自主选择权和事项决定权,提升当事人参与司法拍卖的积极性、民主性与灵活度。在偏远地区,对一些特殊的执行标的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可能无法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通知买主,无法有效地对拍品进行宣传。因此当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均同意委托拍卖机构同步进行线下拍卖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调查、公示和交付职责。人民法院在准备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标的物时,应当对拍卖标的物的客观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拍卖公告中应当对拍卖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现状进行如实说明。鉴于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对拍卖财产缴纳税费,因此应当明确,针对不同情形,由拍卖当事人分别缴纳被拍卖财产所应欠缴的税费,而不能不分情形地一律确定拍卖财产所欠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当前在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尤其是针对不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原物权人或其他人非法占有拍卖标的物,拒不腾空、清退不动产的情形。为此修改《规定》时应当明确,负责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被拍卖的财产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强制被执行人完成被拍卖财产的腾空、清退,而不得以“法院一律不负责拍品的腾退”为由,免除应当承担的执行职责。

    (七)[8]应当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选择范围及服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具有专业优势的拍卖机构等作为司法辅助机构,以便提高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率。为此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具备一定拍卖服务专业能力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机构名单库。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服务,可以从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级拍卖企业名录中优先选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服务规则,应当由《规定》加以明确,以便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服务水准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效率。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透明、有效防范暗箱操作、降低流拍率、零佣金、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优点,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肯定并在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司法拍卖工作全面进入“互联网+”模式。

    (八)建立《网络司法拍卖法》,保证网络司法拍卖合法性。我国法律体系正处于不断完善构建之中,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一些出现的新理由并不能在法典中找到相对应的依据,这就需要不断的补充和说明来逐步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可从竞拍人、竞买人、第三方网络平台和相关司法机关的权利义务为落脚点,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现存的不足之处,以法条规范网络竞拍,制定网络司法运转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从法理角度,证实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同时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中出现的纠纷,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机关已经有完善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以《规定》为例,其对人民法院职责、瑕疵担保责任及声明、拍卖公告、信息公示、保证金缴纳、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确定、拍卖成交及所有权转移、悔拍处理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或问题在所难免,只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相信很多问题都可以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人民群众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了解不多,对其特性认识不足,这是相关纠纷引起舆论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拍卖制度通常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强制执行活动而采取的一种变现手段,通常源于一定的纠纷,且并非出于拍卖标的占有人和使用人的自愿转让,其必然存在多重阻力,极易产生矛盾纠纷。部分竞买人错误地以为,司法网络拍卖就是人民法院在卖东西不会出问题。这种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持过于乐观的态度是不可取的。为此笔者建议,所有司法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都应当仔细阅读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瑕疵担保声明等重要资料。必要时,应当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自行进行调查了解,以免出现意外情况。

    结语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各地都还处于摸索阶段,网络司法拍卖出现时间也不长,对其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暴露出来,目前不好对其发展做出评价。此外,传统的拍卖延续了这么长的时间,应该说不是一无是处。我认为拍卖方式不应该局限于某一种,而应该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法院与拍卖公司之间,只要规范拍卖公司的选择方法就能有效避免这方面的司法腐败。在司法拍卖改革过程中,虽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拍卖企业利益的流失。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拍卖企业并没有各方所想像的那样激烈的反应。而网络是一种新兴交易平台,把司法拍卖搬上网络,受众面更宽,拍卖所得财产就可能更高,当事人的权益就能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保障。无疑大大增加了法院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注释

    1、谢金金、周蓓、朱狄敏《司法网拍-浙江试水》法治聚焦,2012

   2、李远方《网络司法拍卖尚需法律制度配套跟进》中国商报,2012

    3、魏邵义《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探索中前行》中国拍卖2017年1期

    4、汤维建《论中国特色的司法拍卖制度》中国审判2012年03期

    5、胡晶飚《关于司法拍卖改革之网络拍卖的探讨》(下)产权导刊2015年03期

    6、丁广宇、朱新林《司法拍卖模式的探索与思考》法律适用2014年11期

    7、褚红军、唐志容《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解决》“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2017年

    8、武文霞《浅谈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第五届河北法治论坛论文集2014年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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