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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案件分段集约机制改革的必要性探究
——-以MC法院执行案件分段集约执行机制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0/2/25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法院执行案件数量飞速增长,面临办案压力以及执行人员掌握执行案件中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所有事务决定权力难以监督的情况,已经影响到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因此有必要对执行案件的管理机制进行分化集约式的改革。而分段集约执行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产物,推行分段集约执行举措利于执行工作廉政建设,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利于执行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但分段集约执行在实施中也面临着责任不明、执行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模式不清晰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工作。各级法院应强力支持,做好分段集约执行流程节点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加强统一规范,细化流程管理,合理调配人才,改进奖惩机制,强化执行联动,使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模式能够实现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撰写本文从总结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入手,分析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必要性,提出相关建议,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分段集约执行的概述

  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指将执行工作分段、分人按流程进行,每个阶段由专人进行负责和管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开行使,执行查控与强制执行分开行使。一般执行工作分为三部分,即送达、查询工作;财产强制执行工作;听证裁决工作。这三类工作代表了执行中的不同阶段,既可以由一人全部负责,也可以由三人分别实施。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保安到底”的办案方式。整合司法资源,强化专业分工,通过协作监督,提高执行效益的一种工作机制。[1]

  二、法院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执行的意义

  “分段集约执行”打破执行案件由一名法官“单打独斗、一包到底”传统模式,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解决法官工作量大,随意性强,容易导致顾此失彼,久拖不执,执行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缺乏力度,导致权力滥用并滋生腐败问题。将执行流程细化成若干阶段(每阶段分成若干环节与任务),把执行人员分解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专注集约办理相对固定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环节与任务)工作,各小组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形成工作人员与工作任务之间无缝对接的流水线作业。以流水线式的专业化分工,实现统一查控、统一调查、统一处置,使执行程序运行更流畅,节奏更紧凑,对接更紧密。既能集中统一办理同类任务,提高查找、控制、处置和变现财产的效率,又能避免重复劳动,减轻承办法官工作量,腾出时间和精力专司案件核心工作;同时通过流程管理,严格时限节点控制,并实时跟踪监管案件各阶段、各环节具体情况,使案件执行更加公开、透明,防止了“暗箱操作”,也避免了因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选择执行、消极执行。形成了内部与外部联动、纵向与横向协同、开端与终端交互的执行工作新体系,起到了优化执行流程、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良好效果。同时也促进了执行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由于每个执行法官的教育背景、专业领域、研究偏好都有差异,做最擅长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通过建立分段执行模式,在原来执行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执行的业务水平。在分段集约执行格局下,执行人员各司其职,利于其进行业务学习和深入思考执行工作规律,利于其深入研究执行中的中观及微观问题,利于法院把执行工作作为业务进行强化管理和学习,提高执行法官的自我价值认同感。另外分段集约执行也是审执分立的要求,执行中实行裁审分离,使裁决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审判业务,公正地裁决好每一起案件,而执行人员也能集中精力搞好执行业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同时在分段集约执行中,更加需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行专业化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从而带动整个执行队伍素质的提高。也满足了完善执行工作流程管理的需要。执行工作长期以来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原因在于对执行工作只有审限限制和程序制约,但缺乏执行流程管理,导致监控不严,无法对消极执行、执行不力等现象进行监督和制约。尽管执行手段的增多加大了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力度,但同时也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而工作量的增加必然拉长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而降低办案效率,影响到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保护。但权利保护和执行手段的消极矛盾通过科学的管理是可以调和的。而分段集约执行,就是要通过完善执行分段流程,通过流程和节点控制,实现执行局内部分工制约和有效管理,通过分工配合实现执行机构工作总量的减少,并通过分权管理制约执行人员工作的随意性,从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要求优化执行运作机制,使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资源消耗从执行机关获得最充分、最及时的司法救济。同时执行机关也需要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在司法执行活动中充分、高效地发挥出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作用,以实现权利复位和社会安定。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满足了执行流程管理的科学性、现代性、信息化的时代要求,也满足了完善执行流程管理的需要。
  
    三、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执行遇到的问题
  
    (一)执行信息不畅通,执行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随着执行案件在不同阶段的流转,案件经办人不断变化,当事人不知道该找哪个人联系,无法及时知晓执行案件开展情况。另外由于执行案件在分段时存在衔接问题,如不能环环紧扣,工作相互推诿,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问题,导致执行效率降低,引发当事人的信访投诉。

    (二)[2]合法性与可操作性存在矛盾。分段集约执行是新生事物,在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优点,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如何分段?是否所有的执行案件都要分段执行?分段执行的工作模式如何架构?这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总结规律形成可操作性规范来加以解决。同时,实行分段集约执行的法院,往往对分段执行流程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这就导致虽然执行程序得到“合法化”,但是程序并不一定适宜工作开展,完全按分段执行程序办事,虽利于缓解来自当事人的压力,钝化执行矛盾,但并不一定利于提高效率。分段执行应该有预设前提,即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案件当事人都找不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查明,则不存在分段执行问题,因为案件无法执行,甚至不能进入实质执行程序。所以如何进行科学分段,设计一个完整的分段执行工作流程至关重要。

    (三)专业互补的矛盾。分段集约执行,需要各个阶段的执行人员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并且还要发挥各个阶段执行法官的特长,否则,各阶段执行法官不能实现优势互补,这样做可能会事倍功半,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因分段集约执行降低了执行工作效能,一个案件多方扯皮,造成久拖不决或久执不能,而且责任难以追究,工作难以开展,违背了分段集约执行的目的。再加之一个执行案件由若干执行人员处理,每个执行人员只对自己处理环节的情况知悉,很难形成权威的口径向当事人答复,因此会带来执行人员责任不明的问题。另外由于分段集约执行忽略了案件的个性,可能会扼杀部分执行法官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天性及激情,使执行工作更多体现出程序化的冷漠,少了人性化的关怀。虽然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分段执行采取主承办人责任制,但是应当看到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如果既搞主承办人责任制,又搞分段集约执行,必然导致人员超编,带来法院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不能达到节约人力、财力的工作效果。

    (四)容易挫伤执行法官的积极性。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考评是按照结案数量来进行的。而分段执行最大的问题是一个案件由三个人共同负责,导致“三个和尚没水喝”,考评不能实现执行法官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除非分段集约执行效率很高。在分段集约执行尚在探索阶段,执行效率不够高的情况下,分段集约执行容易带来考评不合理的问题,容易挫伤执行法官的积极性,对其他分段执行人员的配合协调不力。分段集约执行由于阶段性、人员交叉性和考评机制滞后,带来调动执行人员积极性难的问题。目前对于如何应对分段集约执行带来的人员积极性问题,很多法院因未全面铺开或试点时间短而应对不足。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后,因原有的监督考评机制无法适应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构建新的监督考评机制十分必要。

    (五)[3]依职权查找被执行财产力度偏低,执行透明度不够,导致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产生误解。在财产执行案件中,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是实现裁判内容的首要前提,查找财产成为实现执行目的最重要的阶段和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以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为主,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为辅。但在现实中,受执行力量限制和执行手段制约,加之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执行理念有误区等诸多因素影响,偏重强调以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为主;但是当事人的私权力与公权力相比,在适用范围和力度广度上都无法比拟,执行结果也自然不同,以致引起部分债权人的不满甚至产生误解。

    (六)程序安排随意性强,执行时限制约乏力。办案程序不尽规范,案件质量有待提升。由于相关法律对执行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且现有执行人员由于各自工作经历、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存在差异,特别是多年形成的不重视程序的执行习惯,时常在程序方面的瑕疵、纰漏,导致执行案件质量提升较慢。由于个人业务素质不高,忽视程序规定,往往导致补了东墙补西墙,案结事不了,甚至造成错案。所以以流程管理加强并规范执行程序,通过明确的流程内容、要求、时限,统一案件标准和质量,已成为提高执行能力、规范执行行为的当务之急和必要手段。同时法官一案包到底,程序安排上自主权大,随意性强,以致缺乏规范化的监督和考核标准,甚至形成办案中领导督得紧、当事人催得急承办人就抓紧办,执行力度就大,其他案件就较为随意,导致一些案件久拖难执。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质疑,也会成为廉政建设的隐患。

  四、完善执行案件分段集约执行的措施和建议

  (一)统一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实施。[4]目前分段集约执行由于限制在某些法院,分段集约执行的优势发挥受到一定程度制约,分段集约执行的制度引导没有发挥到位。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分段集约执行制度规范来指导全国的执行工作,十分必要。分段集约执行要自上而下地推进,才能使制度不停留在探索阶段,而进入改革攻坚期,从而打破地方的执行壁垒,改变执行工作中各自为战的局面。目前最高院出台的《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为分段集约执行创造了条件,但类似制度还需要继续出台,使执行有章可循。同时在分段集约执行工作中,要借鉴传统执行模式的优点,建立承办人责任制,每个案件主承办人要负责把握案件的整体进度,并负责约见及接待当事人。还要对分段执行流程进行监控,综合协调分段中的问题,避免相互推诿。笔者主张采取在每个执行案件都有一名承办人负责办理,但对案件执行中的审查裁决、财产调查、评估拍卖、结案审查等工作由专门的人员或组织负责,以此来保障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能兼顾权力制约。另外在执行流程管理上,要把握好繁简分流原则。执行分权、分段实施,并不是无原则地强调任何执行案件都必须机械走完所有执行程序,而是在程序设置上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做到繁简分流、案结事了。对标的额较小或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努力工作,争取一步到位,当即执行兑现,加快案件流转,不需要再分段、分权。

    (二)完善激励机制,发挥正向功能。科学的奖惩机制是对分段集约执行的推动和鼓励,着眼点在于正确引导执行法官各司其职,使他们在工作中既要受到制度管理、纪律约束,又能感受到奖惩机制的激励作用。[5]在奖惩机制的制定上,应当考虑到分段集约执行法官各自不同的工作量、不同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从查询控制执行财产数量、强制执行案件数量、裁决案件数量三个方面对不同分工的执行人员进行奖励,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可以按照以执行合议庭为考核主体进行奖励,在合议庭内部按照查控、强制执行、裁决及流程管理对奖励进行内部分配,即按照不同阶段执行工作性质及所占权重进行考核奖励。但应对强制执行环节加大奖励力度,从而体现执行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有所差异,才能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调动执行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细化分类分工,促进精细化管理。在开展分段集约执行工作中,必然要增加执行人员配备,壮大执行队伍,以适应分段集约执行要求。按照执行工作人员配备的要求,在增加执行人员的同时,建立执行法官、法警、执行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体系,并且适时地对人员进行考核、晋升。根据执行工作上下级直接领导的要求,建立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人员的调配机制,便于集约化查控财产和协调执行工作。使执行工作平时有管理、晋升有通道、流动有出口,促进执行工作的廉洁、科学、有效。

    (三)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最高院已经与中央40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运行程序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也建立了同样的机制,但是联动得不够紧密,为此应完善全国执行查控网络平台的顶层设计,建立执行联动的经费保障制度、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执行查控效能。对于阻碍执行联动机制运行的,要完善追责制度,排除机制障碍。在完善全国财产查控网络平台的同时,还要同步完善执行信息公开系统,在分权集约执行过程中每个执行进程结果、执行人员转换同步将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与执行干警之间实现信息对称,便于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制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执行信息可引入互联网,申请执行人可以凭借密码在执行信息网络平台上进行查询。

    (四)细化执行案件分段集约改革的制度设计。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发挥实效,首先要解决效率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严谨的程序来落实事务分化与集约,解决约束裁量权的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在考虑实施执行措施的客观条件基础上,明确规定分离而集中实施的执行措施的内容和期限。应规定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在几日内要求负责执行措施集中实施的实施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调查,应该调查哪些财产,调查应在几日内完成。以此类推,明确规定各项执行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以保证集中办理的事务都能及时启动,及时办结。

    其次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和执行措施实施人之间,不同执行措施之间的衔接程序。一人包案模式中,承办案件执行员自己负责依次采取不同执行措施。而实施分化集约执行改革后,执行措施不是由承办人实施,而是由不同的实施人实施。因此,也应规定承办人与实施人之间要求实施、反馈结果等衔接工作的内容和期限。实施人应承办人要求完成调查后,实施人应在几日内向承办人反馈结果。承办人应在几日内要求实施人实施下一步执行措施。通过如此反复,在实施人与承办人之间明确要求与反馈的程序。

    再者通过信息化系统来对各项执行事务,各个执行环节进行记录、管理和监督。如果单纯依靠人工来管理众多执行案件的各项事务和流程,必然面临工作量大,信息量大而不易管理的问题,所以应当依靠案件信息系统来进行管理,要求实施和反馈结果通过网络来自动进行。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向实施人的系统发出调查要求。调查结果被录入实施人的系统后,系统也会在规定期限内向承办人的系统发出反馈结果,并限期要求承办人采取下一步措施。避免时间上延误,减少工作量,更重要的是能够对各种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实现监督的精细化。同时因为分化而割裂执行程序,造成各阶段执行措施实施人仅对本阶段负责,却无人对案件总体负责是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问题。分段集约执行机制仍需要由承办人对执行案件总体负责并进行控制。这是因为有些事务不适于从承办人处分离出来,交由他人完成。加之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是要制约执行员的裁量权,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而不是也不能完全消除裁量权。执行中还是需要由承办人根据案情来作出针对性的选择和判断。

    因此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应在遵守既定程序的前提下,根据案情酌情决定是否实施、何时实施和如何实施执行措施,之后交由实施人具体落实,直至执行程序结束。虽然承办人仍然拥有裁量权,但行使裁量权要遵循的程序是明确的,执行员必须在程序对执行措施实施内容和期限的要求下进行执行,这就是案件管理中的程序控制。[6]笔者所在法院在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设置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执行团队。团队中由员额法官负责决定采取是否采取执行措施,再交由团队中的其他成员来完成。员额法官对案件总体负责,而团队其他成员是实施执行措施的实施人。此时的执行团队中的员额法官已不同于“一人包案”模式中的执行员,而类似于案件管理中行使程序控制权力的“管理型法官”。或对执行案件办案流程中的各项执行功能进行重新整合,设立办案组、查控组(包括网络查控组、传统查控组)、送达强制组、周边调查组、财产处置组、跟踪督办组。各组的具体职责职能如下:

    1、办案组。办案组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兼职法警组成。员额法官负责会见当事人、谈话并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出具拘留、罚款、搜查等强制措施文书以及指导法官助理工作等;法官助理负责协助法官从事文字处理以及本阶段执行事务性工作;书记员负责谈话记录、立卷等部分事务性工作;兼职法警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认门、认人、拘传等工作。

    2、查控组。查控组分为网络查控组和传统查控组。①网络查控组负责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风险告知书及前期执行文书邮寄,并将执行工作的中向金融、公安、工商、民航、铁路、保险等协助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以及后期的电子卷宗的生成也由其来完成。同时负责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息股权、车辆信息等进行网络查询及材料上传;②传统查控组负责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指定时间报告财产的,网络查控组在卷宗交接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罚措施。网络查控反馈有财产的,网络查控组将查询财产及时冻结;传统查控反馈有财产的,传统查控组5日内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外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办案法官将财产情况录入系统,并于录入后15日内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并对除了网上查询外,与尚未联网的金融、车辆、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建立稳定的财产线索批量查询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财产查询材料的集中送达与回收,实现线索集约查询和财产点对点控制的良好对接。

    3、送达与强制组。送达强制组主要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及强制措施的执行。对查控组邮寄送达后未签收的案件当事人进行直接送达;对案件承办人移交拘传、拘留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并协助办案人员围绕案件做好各项先期准备工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全程佩带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执行过程公开化、规范化;并积极发挥司法警察配合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成立由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直接指挥的法警直属执行大队,与执行法警专司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司法警察接调警命令后,要积极主动与执行部门沟通了解执行案件内容、任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警务保障方案,确保执行工作的安全可行和顺利开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开通24小时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确保对被执行人控制及时,对突发性事件控制到位。

    4、周边调查组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询问,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做进一步了解并制作笔录,5日内完成周边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交于案件承办人。

    5、财产处置组负责财产处置和变现。对所查控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中确定的操作流程依次进行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参考价;进行网上拍卖。财产处置完毕后符合结案条件的,移送案件至跟踪督办组。财产处置阶段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财产处置组对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可通过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评估等四种方式确定。通过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的,制作议价笔录,并送达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有异议的,在10日内提出,异议审查在15日内完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立即启动拍卖程序。财产处置组工作人员会同案件承办人负责组织拍卖相关材料,交到技术室,发布拍卖公告,并于拍卖公告确定的拍卖日期3日前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经拍卖流拍的,案件承办人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进行以物抵债;当事人不同意的,启动变卖程序,将标的物变卖。执行案款采取一案一账户制度。执行案款入账后,及时交付申请人。

    6、跟踪督办组由审管办和执行指挥中心专职人员组成,并设立行政和业务内勤,行政内勤负责执行行政事务以及联系、协调各段组;业务内勤负责对所有执行业务工作进行统计、汇总、上传下达。行政内勤、业务内勤直接对分管院领导负责。跟踪督办组负责执行案件信息收集、通报,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回复或者处理,对办案人员报结案进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组工作人员对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日提示,周调度,月通报。对院领导重点关注的案件跟踪督办,确保执行工作整体运行顺畅。同时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强化对承办法官的个案监督,负责催办督办有关工作事项,确保应结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报结。与此同时做实跟踪督办组“管理、考核、督办”等职能,定期对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内的各类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院领导调度、督办、决策提供参考。并充分发挥跟踪督办组在事项管理、信息化应用管理等方面的枢纽作用,强化对各工作组的监督。对关联环节的办理事项,如上一个工作组没有完成相关任务可以将有关任务退回,并督促上一环节尽快办理。对移送结案案件在审查中发现存在执行行为不充分、不恰当的,退回相应工作组继续采取措施或予以纠正。手续不全、信息录入缺漏的,要求相应工作组补正后方准予办理结案手续。对退回不符合结案要求的案件,以及案件评查发现存在问题或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对案卷归档和未按期归档的执行案件和其他能够量化的执行工作事项。指定人员负责量化工作事项的统计工作,并在本院内予以公布,作为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跟踪督办组还要认真履行案件评查职责,在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堵塞管理漏洞,纠正不规范行为。经跟踪督办组审查无问题后承办人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并指定书记员在结案后30日内装订归档。跟踪督办组人员还要对其他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综合管理质效,监督督促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把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执行流程的重要节点信息及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当事人公布,确保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能让当事人及时知悉,形成上下相连、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督网,以公开促规范,推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公正高效,提升执行公信力。[7]要专门设计流程监督表,将执行程序各环节的工作如查找查封财产、和当事人谈话情况、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展等都列入表中,每个阶段的执行人员完成相应工作后都要签字确认;在需要将案件转出时,承办法官要详细填写书面转卷说明,交本阶段组的主执行官审查完毕后,方可移送备查。接收案件的小组对案件是否符合程序、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告知当事人等进行检查,符合流程规定的,登记并办理转交手续,不符合的一律退回补正。下一流程的承办法官接受案件时,亦应从转卷时间、案件质量和规范上进行检查签收,不符合流程要求的坚决退回。后续执行阶段承办人在首次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在谈话笔录中征询对前一流程办理及承办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流程细则的责任人实行违规释明制,责任人要在庭务会上就违规行为释明原因,对不能释明原因的,给予口头警告、扣发年终奖金等处罚。同时,通过每个流程阶段对当事人的充分告知和提醒程序,让当事人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使司法权力真正运行在阳光下。

  结语

  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对提高执行效益、强化执行监督都有促进作用,是目前可以考虑的改革路径之一。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工作目标,坚持“六个结合”即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强制执行与规范执行结合起来,把依法惩戒与司法关怀结合起来,把健全制度与应用科技手段结合起来,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执行不能”结合起来,把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与动员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及时推动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并对标对表其他法院创先争优的强劲势头,查漏补缺、弥补短板、靠前争位、狠抓落实、找差距,看变化,及时解决制约执行的突出问题,多出效益,少出问题,必须对执行权和执行程序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追求精益求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释

    1、宁亚伟《颍东区法院分段集约执行制度浅析》人民司法应用,2011

    2、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实践总结》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沈志先《强制执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张根大、赵晋山《关于法国强制执行制度的考察报告》江必新《执行工作指导》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6、余建华、王先富《“台州:探索裁执分离新模式”》人民法院报2013

    7、李海军、邢景明、李健《论执行分权机制下的人员体制构建》人民司法,2004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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