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蝇头小利贪不得,男子侥幸收赃惹牢狱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3/30 字体: [大][中][小]

    本网讯(通讯员 阿瑞)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自己一时贪图小利,惹上牢狱之灾。

    李某系某村村民,因生产需要购买正三轮摩托车。某日,李某向同村李某龙表达了此愿望。2018年8月,李某龙等三人向其兜售一辆“锦宏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和一辆“锦宏牌”橙色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该三轮摩托车系李某龙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依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其买下。因贪图便宜,同年10月,李某又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某等二人购买其二人共同盗窃的一辆“银钢牌”红色三轮摩托车。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2020年3月6日,公诉机关向石屏法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院立案后,以“云上法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三辆三轮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060元,被告人李某当庭对其罪行供认不讳。涉案三辆摩托车目前已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该院认为:被告李某明知上述三轮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然予以收购,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事处罚。考虑其本人接到民警电话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根据其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遂对被告人李某作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的判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该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并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因为贪小便宜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今后一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并告诫亲人朋友切勿贪便宜以身试法。承办法官在此提示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购买物品时请擦亮眼睛,务必到正规商店按照正规程序购买,切忌因为节省小钱无意间成了小偷的帮凶,最终给自己带来无妄之灾。(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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