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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纠纷∣当场支付3千元赔偿金 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柏锦  日期:2020/4/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陆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庞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给原告刘某,并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矛盾得到彻底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刘某诉称:2019年11月17日20时50分,黄某驾驶庞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车沿S206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吴某驾驶原告刘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沿该道同方向行驶,至该道陆川县米场镇新民村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方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该起事故导致原告刘某的小轿车损毁严重,在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经4S店检查核算维修汽车费用共需4846元。庞某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赔偿2000元给刘某,此外尚有2846元庞某黄某一直迟迟不予支付,导致原告的车辆-直滞留在玉林市北京现代4S店无法维修使用。该起事故发生至今,已过去29天,由于黄某的过失,导致原告上下班、日常生活期间无车辆可用,不得不使用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极其不便,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按玉林市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支付 (600元/每月,20元/每天)。

   综上,原告认为庞某黄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刘某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修车费用2846元给原告。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无法使用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580元(按20元/每天计算,从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共29天)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陆川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主办该案的陈闯奎法官在认真梳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晰,赔偿金额不大,若是能在庭下开展调解工作,既能快速解决纠纷,也更有利双方的工作生活。

  随后,陈法官与法官助理迅速开展工作,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原被告双方联系,不断向其释法明理,努力劝说双方到庭调解,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化解矛盾,最终双方同意见面调解。

  经调解,被告庞某同意通过支付宝一次性支付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费合计3000元给原告刘某,并通过支付宝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对另一被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作者单位: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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