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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无讼村居”创建活动中法院作用的有效发挥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0/4/21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提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旧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经济发展体系加速分解的背景下,人们思想行为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断增强,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利益诉求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日益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集散地。如何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如何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以及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现实课题。有鉴于此,在扬弃我国传统无讼思想追求和谐、善治等积极因素的基础上,很多法院进行了“无讼村居”创建的探索与实践,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做法,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为把这一创新举措继续向纵深推进,笔者通过全面深入了解“无讼村居”创建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在认真回顾总结工作成效经验,梳理剖析工作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在更高层面和水平上全面推进"无讼村居"创建活动进行了初步研究,与各位同仁共研。

    关键词:无讼村居  法院正当性  纠纷解决

    一、无讼村居的概述

    (一)“无讼村居”的内涵。[1]“无讼村居”是指村庄和居委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或一种形式.即在村居自治和司法引导功能作用下的社区组织存在模式,是动态和静态相互融合的存在形式,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具体方式.其主要特征和实现的目标是尽最大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化地发挥好村居组织管理协调职能,在功能效应上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在村居民事纠纷、可以和解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管理矛盾纠纷的处置上,达到“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法庭”的一种状态。“无讼村居”的实质是延伸司法职能,法院变被动为主动,司法承担社会责任,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推动村居化讼,少讼乃至无讼,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二)“无讼村居”的特点[2]

    1、群体性。这是城镇村居和一些城乡结合部聚集区的基本属性.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进行共同生产生活的群体是构成“无讼村居”的首要因素,其中人口数量的多少、密度的大小、素质的高低、文化氛围浓郁等成为“无讼村居”构建的基础因素。

    2、区域性.即有一定范围的地域空间,这是城镇村居和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外在形式。村居的地域要素是各种地理条件的综合,是村居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自然条件。村居的地域要素不仅凸显出一个城市的地域文化特征,而且影响着村居组织为村居成员提供活动场所的情况.能否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以及部分资源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居无讼性的构建和发展。

    3、功能多样性。村居组织必须具有协调、引导、教育、矫正、调处等多样性、综合性的服务管理功能.由于村居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人们吃住行娱购等起居生活和家长里短琐事矛盾纠纷依附于一定的村居服务管理组织机构和村居服务设施的解决,尤其是对于经法院判决非监禁刑的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和青少年的教育、感化、矫治成为新形势下城市村居的主要职能。所以,具有一定规模的多样性的服务管理调处功能成为构建“无讼村居”的重要内容。

    4、村居文化的复合性。村居文化成为城市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元素。而“无讼村居”的无讼性体现在,必须把儒家文化作为村居文化主调色彩,这是“无讼村居”个性特征。从文化的角度分析,“无讼村居”理念是以传统社会的思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无讼”理念为基础,传承儒家思想的内在精神,而且这种文化传承又以一座城市的地域文化为基因。这种极具特色的复合型的村居文化,是村居居民在长期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共同聚集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在儒家文化熏陶和城市地域文化浸润下积淀形成,成为彼此村居相对独立、相互区别的一个主要标示。这种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无讼村居”理念和文化成为“无讼村居”群体认同感、归属感和社区凝聚力、影响力的重要基础。

    5、机制的完善性和组织的规模性。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人民调解等设置完善、功能健全的社区基层组织是“无讼村居”的基础。村居是一个有组织、有秩序、功能运行健全的实体。每个村居都要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来管理村居的公共事务,调解人际关系和民间纠纷,维护村居的共同利益,保证村居生活正常进行。而“无讼村居”为了消除由于工作交叉、边际不明等引起的解纷功能失灵的弊端,确保村居实现“无讼”状态,在机制完善和组织规模上更加强化社区组织的复合功能作用。这就需要在社会管理创新探索中,通过工作机制构建,把这些组织协调并联系起来,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整合功能作用。这不仅是构建“无讼村居”的目的,而且也是实现村居“无讼”的重要保障。

    二、建设无讼村居的现实意义

    “无讼村居”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的“三个转化”。

    (一)通过“无讼村居”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从对抗性向协商性转化.“无讼村居”建设便是把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向社会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转移,促成矛盾纠纷的平和解决。在为社会主体提供更为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渠道的同时,实现矛盾纠纷快速化解,进一步扩大司法利用的范围和方式,促进新型非正式司法机制的发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通过“无讼村居”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从单一制向多元制转化.通过“无讼村居”的创建,实现司法效能的社会化。在“无讼村居”建设中,形成了以法院主导,依托多种渠道、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等多种手段、通过专题讲座、法制宣传、法律诊所、巡回审判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交由社会解决,同时实现化解矛盾的方法从单一向多元机制转化。

    (三)通过“无讼村居”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从个案处理向源头治理转化。“无讼村居”建设让法院超越以诉讼为中心的传统导向,开始积极引导社会创建和谐的纠纷解决文化。法院依托“无讼村居”建设,通过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有效整合村居等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和力量,调控社会秩序、修复社会裂痕,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诉讼外,促进各类矛盾的源头治理,形成司法部门与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

    (四)“无讼村居”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因素。也为社会管理创新探索了新的方式,体现了无讼的法治价值。一方面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切入点,通过引导村居完善管理制度,法官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另一方面,通过“无讼村居”平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讼外,并进行解释宣传法律、社情民意收集,化解法与道德习惯的冲突,使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培育居民自觉和普遍遵守规则的法治素养,为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弘扬传统法律文化提供新的载体,体现了无讼的人文价值。法院通过“无讼村居”的创建,将传统的“无讼”理念与现代村居概念相结合,倡导村居主体摒弃紧张激烈的对抗式纠纷解决模式,而是采用协商式、可恢复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关注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体现了法的人文关怀。这是对中国传统和文化的发扬。法院开展“无讼村居”建设,正是建立在传统和文化的基础上.因此“无讼村居”建设具有深刻的文化基础。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无讼村居”建设正是深度挖掘了这一传统无讼文化,有效地发扬国民的“和为贵”的精神美德。同时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诉讼意味着各种有形和无形成本的投入,“无讼村居”建设,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村居,让纠纷通过非讼方式就地、就近解决,当事人不必为“鸡毛蒜皮”的日常纠纷赴法院诉讼,既省去了来回奔波之苦,也省去了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也有利于修复争议双方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无讼村居”建设,法院得以整合社会资源,指导人民调解和巡回审判工作,延伸司法服务功能,教育和引导公民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正当地行使权利,和谐安宁地相处,从而提高村居自治能力,实现村居无讼.即使纠纷诉诸法庭,也可以有效避免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维护长远利益.促使村居共同体生活安定,精神愉悦。

    三、开展"无讼村居"创建的必要性

    (一)[3]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亟需提高。当前,法官群众工作能力缺失对息诉指导工作重视不够。部分法院工作人员重在强化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法律释明,教群众如何打官司,但对诉讼风险告知以及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消极影响释明不足,来案就收,一判了之,小矛盾大处理,违背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初衷。其次是法律文书送达找不到人,协调说不进话。面对当事人外出务工数量较多、人难找的现象,有的法官直接公告了事,没有详细寻找当事人联系方式;有的法官不能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认可的方式做调处工作,案件处理效果不好。造成忽略善良风俗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对司法人性化重视不够,造成一些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认同,工作质量、成效因而大打折扣。

    (二)人民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有不少差距。经过调研发现,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一些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法院裁判结果公正,还要求诉讼高效便捷;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尽可能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不仅要求得到公平对待,还希望尊严和颜面能得到维护;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有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主动参与和监督。法院的工作成效与上述需求期待相比,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反差均存在不小的距离。

    (三)开展“无讼村居”创建,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通过“无讼村居”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思想,引导法官自觉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关注民生,切实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惠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工作举措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回答好“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缓解办案压力、破解人案难题的重要举措。利用“无讼村居”创建活动搭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台和工作网络,强化对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参与度,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联动对接,将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从而压降案件数,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从某种意义而言这是法院提供的更高层次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四)是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法院形象的重要方式。“无讼村居”创建活动的开展,可以让社会公众近距离了解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流程、程序要求,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紧紧把握群众对司法便民的要求,有助于树立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通过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网络,积极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努力赢得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无讼村居"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角色定位不够明晰。“无讼村居”创建活动中工作方案的拟定、工作机制的建立、具体事务的开展等主要由人民法院组织推进,“无讼村居”的考核、授牌主要由法院单方进行,没有有效整合乡镇党委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使创建活动的认可度和影响力受到限制。在活动开展后、需要重新回顾检视的时候,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首先需要反思人民法院在整个活动中具体担当领导者、组织者的角色定位。如果仅依靠法院,能否保障顺畅有效地运行。对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能否采取必要的考核措施予以解决,对基层自治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业绩的优劣,人民法院能否进行评价予以适当的奖惩,人民法院真正需要做好哪些事不明确。

    (二)[4]法院功能作用有待加强。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一些应有的功能作用尚未得到完全发挥。导致工作衔接机制不畅,特别是在法官不主动进村入户时,矛盾纠纷线索和信息等缺乏及时地收集反馈,使得司法研判、建议、应对工作受到影响;部分群众对活动的知晓度不足,认同度不高,寻求挂钩法官咨询指导的意识不强,在日常交往中依法办事的意识仍需进一步强化,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创建活动的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改进和加强。同时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机构的牵头组织,在“无讼村居”创建过程中,尚缺乏科学有效的考核、保障、奖励以及工作责任等制度机制的有力支持,各创建主体对创建活动认识还不统一,存在职责不明、分工不细、管理不顺、协调不畅等问题。法院受自身财力、物力、职权及影响力等因素的限制,在活动推动工作中,无法对各创建主体联创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正向激励和负向评价,从而影响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虽然法院“无讼村居”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法院干警在思想意识层面对于开展该项活动积极意义的认识仍然不够,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法院开展挂钩服务工作相悖于司法专门化、专业化的要求,既牵扯了大量的精力,又增加法官额外的负担,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价值。这种思想认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无讼村居”创建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加之建构过程中的非周延因素,对人民法院在活动中的角色、“无讼村居”创建活动在社会管理工作全局中地位作用等均缺乏系统全面深入的理性思考,导致角色定位模糊。这与具体制度设计欠缺有关系。当前,在创建活动的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建活动的深入推进。一方面,由于“无讼村居”创建处于探索阶段,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原则、限度等还比较概括化,缺乏详尽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设计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制度内容不够丰富,活动的载体、形式缺乏多样化和实效性,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现实需求。

    (四)系统整合工作不够。“无讼村居”创建与诉调对接机制、大调解工作、两联一挂活动、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制度等,作为独立的制度设计,均有自身一定的特点和规律。但从这些制度的本质属性分析,都蕴藏着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精神,都要求法官走下审判高台,积极开展能动司法活动,实现司法服务的主动、及时、高效。但我们对这种内在关联性和一致性的认知不够,在实践中未能对上述工作进行系统全面有机地整合,而是单打独斗地分头推进,各自为战,既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又影响了具体工作的实际成效,影响"无讼村居"建设整体纵深推进。

    (五)社会基础资源受限。无讼村居创建产生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受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当前创建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列问题,许多就是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依托所致。一方面部分公众对无讼的理解不全面,认知有偏差,关心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往往认为行讼理诉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提出的无讼目标不切实际。退一步讲即使肯定无讼村居创建工作的价值,也会认为是在为法院减轻工作压力,认为创建工作主要是法院的事,使得创建活动与社会民众产生事实上的脱节,尚未得到民众的一致参与和支持。另一方面,对无讼村居创建活动的宣传推介不够,社会影响力还不足,向党委政府的宣传通报不够,尚未将“无讼村居”创建上升到党委决策、政府部署的层面来推进。

    五、在建立“无讼村居”的完善举措

    (一)要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立足点。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每推出一项新举措时,必须深深契合时代背景,必须深切关注群众需求,必须深入扎根当地土壤,必须自觉纳入社会管理工作网络。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如下特点:即涉及民生领域的矛盾多发、群体性纠纷突出、矛盾多样复杂、易激化、化解难度大、矛盾纠纷经网络等新媒体传播易扩大化等等。囿于收案范围的有限性、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司法公正的有限性等因素,人民法院无法也无力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工作大包大揽。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渠道、方法、力量去综合化解社会矛盾,是摆在面前的一项重大时代命题。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前移工作关口,延伸工作触角,积极参与搭建多元纠纷化解平台,推动社会各方协力化解矛盾,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方式。同时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此,在法院工作中,应该经常性地到基层一线走访调查,满足群众利益诉求、意愿表达的需求;加大公开审判、巡回审理工作力度,满足群众司法公开的需求;选聘司法协理员、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满足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需求;及时、便捷、低成本地调处纠纷,满足群众司法便民需求。通过采取有效途径,有效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司法获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要立足辖区实情。由于部分群众诉讼时存在交通不便的情况。部分居民法制意识欠缺。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存在,相当一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欠缺法律知识,且有相当比例的青壮年外出务工,常驻人口多为老人妇女儿童,这一群体法律素养更为淡薄;生活场所相对封闭,文化程度、法律素养普遍不高,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对人们日常交往行为的指引作用大。基层组织力量较为薄弱。村级组织集体经济普遍不够发达,村干部人手少,工资待遇不高,接受专门的解决纠纷的培训较少,自发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很少,辖区内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群众受骗上当事件偶有发生。以上均彰显了开展"无讼村居"创建的现实价值。

    (二)[5]进一步厘清角色定位。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无讼村居”创建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保障创建活动顺利运行的前提。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角色定位,既不是推卸责任的旁观者,不愿承担日益繁重的纠纷化解工作;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包揽者,越位处理本由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处更适宜的社会矛盾,更不能主动劝导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处理。基于此,在“无讼村居”创建工作的不同发展阶段,人民法院担当的角色使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在“无讼村居”初创阶段,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部分村居作为试点大胆探索,先试先行,为创建活动的健全完善打下基础、积累经验。在各项工作机制基本健全、转化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将创建活动推广到辖区所有村居。积极争取党委、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支持和政策引导,将创建工作纳入为地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核,对创成“无讼村居”的基层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主动对创建活动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或者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建议党委政法委牵头解决,从而保障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此外,在整个“无讼村居”创建过程中,对所有的成讼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公正地审理,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适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诉前调解、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讼事务,积极参与、不推不让、有效指导,力促将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在案件判决后,应做好法律释明和回访工作,力争使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同时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首先要通过“无讼村居”创建活动,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及时对基层矛盾纠纷开展排查、预警、研判工作,对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努力实现无讼、少讼;其次对成讼案件注重群众工作方法的运用,注重化解积怨,修复关系,努力实现无判、少判;第三对调解不成判决结案的案件,加强判后释法、执行和解工作,使得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努力实现无访、少访。要通过“无讼村居”创建活动,科学构建、有效运行矛盾纠纷的司法与非司法方式既区分又衔接的化解机制,使得各责任主体分工明确、互相监督、密切配合,公正高效低成本地化解矛盾矛盾纠纷,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通过“无讼村居”创建活动,逐步树立尊崇法治的观念和理性平和的纠纷解决观,选择最优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立足统筹联动。自觉将法院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联合各方力量在诉前、诉中、诉后等各个阶段齐抓共管,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对人民法院承担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始终注重将其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管理工作网络中去谋划、部署、推进,积极争取更广泛的关注、理解、认同和支持。

    (四)要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创新思路和方法上下功夫。需要防范避免无讼思想的消极影响,即无讼法律文化维护等级制度的目的性,导致人人平等法制观念的认同障碍;无讼法律文化道德至上的价值取向,导致民众权利意识匮乏,缺乏法律信仰。另一方,其具有的“注重德教、谋求和谐,节约成本、互利共赢”等合理成分亦可为今所用。在无讼村居创建活动中应注意加强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营造崇尚美德、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风尚。善于发挥当地享有较高威望的老人、长者的作用,邀请其参与传统民事纠纷的调处。同时充分调动村居干部特别是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了解村居情况、善做群众工作、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优势,使矛盾纠纷及时得到钝化解决。多地法院进行了有益探索,其角色定位是担当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在诉前,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此同时要在社会管理创新理论指导下自觉开展创建活动。社会管理不是要把社会管住、管死,而是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积极性,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管理是手段,服务是最终目的。社会管理的最高水平是将社会问题及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社会管理需要社会各主体协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社会管理的真正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自愿参与的社会管理才是真正有效的管理。多种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运用社会管理者的思维和要求,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的新渠道,从社会、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新力量,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五)[6]搭建平台,设立审务工作站。将挂钩法官的照片、联系方式、工作制度公布上墙,挂钩法官定期到审务工作站开展巡回审判、纠纷排查、矛盾化解、释法答疑、调解业务培训、回访帮教、司法建议、民意沟通等工作。定人、定点、定期到所驻村居开展工作,年度对包片挂钩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兑现奖惩。创立纠纷联排、矛盾联调、审务联动、法制联讲、社会联管、和谐联创等工作机制,组织法院干警主动深入基层一线,积极推进“无讼村居”创建工作。与此同时开展纠纷联排。挂钩干警定期到审务工作站进行调研和走访。与当地镇、村干部群众代表进行座谈,收集、排查村居苗头性、倾向性、动态性的涉稳、涉诉、涉访情况,及时拿出解决方案,力争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挂钩法官作为审务指导员做到重大节日前必到、农村大忙时必到、突发事件时必到,每周联系村组干部不少于1次,每月驻站工作不少于1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反馈与建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合力化解机制,以各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审务指导员应需提前介入村居矛盾纠纷调处,进行业务指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的诉讼案件,积极联系妇联、工会等组织以及村居干部、司法所同志共同化解。积极开展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工作,对涉及婚姻、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村居干部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对人民调解组织促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及时予以确认。对外出务工人员,委托村居干部、司法协理员做好文书送达、调解和执行线索报告工作。联合村居干部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帮助案件当事人修复关系。定期选择有宣传教育意义的赡养纠纷、邻里纠纷、涉危险驾驶罪等民事、刑事案件,在村居公开开庭审理,并开展以案说法工作。到村居举办法制讲座,并结合编发法制宣传手册、展板巡展等方式,联合开展法制宣讲。以对个案联合调处为契机,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业务知识辅导。建立与公安、司法、劳动、医疗、住建等部门的互动交流制度,共同化解涉民生矛盾纠纷。建立矛盾纠纷通报预警机制,对可能产生重大信访、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等涉诉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通报,共商对策,确保矛盾纠纷不扩大、不扩散。

    (六)进一步把握工作限度。人民法院在推动、参与无讼村居创建活动、积极追求“无讼少讼、无判少判、无访少访”工作目标时,也必须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发挥司法权最基本的功能,保障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在向案件当事人告知风险、晓明利害、做好息讼指导的前提下,如当事人仍然坚持诉讼的,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及时做好立案工作和诉讼指导工作,坚决避免社会公众形成这样的误解。即认为法院为单方减轻办案工作压力而拒绝裁判、推卸责任。[7]妥善发挥裁决功能。正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对受理的大量传统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在明断是非的基础上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以和谐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但也应防止因过度强调调解而出现的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甚至法官恳求当事人调解的现象。对调解不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坚持以裁判方式结案,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进步。认真办理涉诉信访。在注重说服教育工作,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讲清案件法律关系、讲透裁判理由的同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权利,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意愿诉求,避免采取压访、堵访措施。对涉诉信访案件,应逐案落实包案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逐案查找症结、制定措施、明确时限,综合运用法理情等多种手段,既注重解决法律诉求,又积极化解“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要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法官进驻村居提供法律咨询或直接提前介入纠纷调解。法院通过对村居调解员等进行常态化的培训、指导,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持续提高其诉讼外化解纠纷的能力;同时,法院还为民间组织所进行的纠纷化解工作提供长期性法律顾问服务。要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提供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执行力。《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反复.通过司法机关审查调解协议,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形成法律文书,一方面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确保非诉讼纠纷解决成果的最终落实,起到了鼓励非诉讼纠纷解决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可通过司法确认对非诉讼纠纷解决进行监督、指导,通过对优质解决成果的肯定和不当解决成果的指正,引导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促进更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除了发展村居人民调解以外,法院还要以开展的“大调解”活动为契机,建立更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拓展“无讼村居”的内涵和外延,以“无讼村居”为基点进行延伸,因地制宜。实现纠纷解决主体的本土化与多元化。与此同时完善审前程序.通过建立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机制和案件分流的程序机制,使得来到法院的纠纷并不单指向审理判决,而是被有序地引向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人民法院以“多门法院”的姿态,形成一个纠纷解决中心,以完善的审判前程序,保证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自由,保证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成本的充分了解,保证当事人从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中获得实益。在此基础上,通过长期的审前程序运作引导村居建立起纠纷解决的导向机制,即将纠纷解决中心前移至村居.由村居来引导居民在遇到纠纷时对解纷机制进行选择.而最理想的状态则是将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在村居居民心中,即培育起居民多元纠纷解决意识,在其遭遇纠纷时,知晓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并能理性地作出最适当的选择。[8]

    (七)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选择和衔接规则.可以运作较为成熟的仲裁机制为样本,建立起更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与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之间的选择和衔接规则,使多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司其职、网络化运作。规范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管理.从组织设立的标准、程序、责任制度到人员配置、资质、培训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范,一方面规范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另一方面使得社会根据规范白发地生成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而不是仅靠司法机关推动或政府运动式地设立。要保障村居多元主体共治。解决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实际上也就实现了村居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了村居由政府管理模式向政府主导、公共参与的混合治理模式,维护村居自身治理供给与村居外部治理供给的平衡,促进村居由线性治理发展为网络化治理,并让“无讼”内化为村居居民的诉讼观和法律意识,助力村居再造,重塑村居共同体形象;让村居成为具有较强自愈能力的社会单位,发挥其作用、扮演好矛盾纠纷解决一线、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与人民法院这一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协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人民法院作为推动者、引导者,最终也将长久地为这种建立起来的多元共治提供司法保障。

    (八)营造“无讼”舆论氛围。法院通过平面、网络等媒体进行常态化的宣传,扩大“无讼村居”建设的影响广度与深度,势必引起民众对于这一新事物的更多关注,并最终得到认可和肯定。再造村居共同体形象。通过“无讼村居”的长期创建,营造“无讼”舆论氛围,将多元纠纷解决中心内化于村居乃至村居居民心中,使得矛盾纠纷自然而然地进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网络中,经过适当的非诉讼化解或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得以消解.这对村居共同体的维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修复村居情感裂痕,并使村居具有较强的自愈能力,再造村居共同体的形象;另一方面,重塑村居居民作为共同体一员的主体意识,白觉维护村居稳定,以村居的稳定保障社会的稳定。

    结语

    随着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社会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司法面临着案多人少的挑战.法院开展“无讼村居”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探索,是司法应对挑战的有益尝试.这些举措不仅符合现代司法原理和纠纷解决原理,而且满足了社会共同体的实际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加以完善。

    注释

    1、朱先明《连云港东部城区“无讼村居”成亮点》江苏法院网、张美芳《江苏海门:打造“无讼”镇区 创新社会管理》2011年4月7日访问

    2、刘连泰《综合利用各种解纷资源的机制创新》人民法院报,2010 年12 月23 日

    3、郑金雄、安海涛《“无讼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厦门样本》人民法院报,2010 年12 月23日

    4、姜启波《中国特色民事审前程序制度初略--兼谈纠纷多元化解决》立案工作指导2010 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5、唐莹莹《“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载《法律适用》2004 年第2 期

    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324 页、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古人的诉讼观念》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第 149 页

    8、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年第5期、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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