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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收等原因文书被退回视为送达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  日期:2020/12/11 字体: [大][中][小]

     邮寄送达是当前法院实务送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送达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裁判文书送达等各项诉讼环节。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人柯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中就涉及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收等原因文书被退回的问题,这种情况视为送达吗?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柯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其系自由职业者,经常出差,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直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近期,却收到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未经合法的传唤传票,缺席判决,剥夺了上诉人举证、质证与辩论的权利。

     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受理黄某与柯某买卖合同纠纷后,柯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柯某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并签字确认。一审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按照柯某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柯某送达了相关文书。之后,法院寄送给柯某的特快专递邮件被退回,邮政人员在该退批条上的退回原因记载“原写地址不详、电联拒收”。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案中,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柯某送达开庭传票,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均与柯某本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的地址、联系方式完全一致,邮局改退批条显示“原写地址不详、电联拒收”,且柯某在二审期间未能举证证明送达过程中其没有过错。柯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对该案缺席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总而言之,当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时,应当提供自己的准确的、详细的、可收悉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果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如不提供准确的地址或拒收法律文书企图逃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按照你确认的地址送达文书,地址错误的或拒绝签收的,一律视为送达,并视为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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