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前沿司法动态详细内容
简单案件不简办 公开听证赢公信
湖北蕲春县检察院公开听证会为小微企业传递检察温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詹钧名  童登科  日期:2021/11/13 字体: [大][中][小]

  中国法治网讯 (记者 詹钧名  通讯员 童登科 )“我认识到酒后开车的行为是错误的。感谢检察官考虑到我家庭的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一定好好改正错误!”昨日,收到蕲春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感激地说道。

  2021年某月,胡某从浙江赶回湖北蕲春老家参加其妹妹定亲礼,在午宴上喝了一杯白酒。当日下午16时许,其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蕲春县张榜镇新路村路段时,为避让对向行驶的小轿车,撞上路边右侧护栏。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8.02mg/100ml。

  今年8月,案件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审阅案卷后发现,胡某虽然是蕲春本地人,但经常居住地在浙江,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小吃店(日均营业额约为1200余元,属小微企业),胡某为法定代表人。案发后,因其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城,留下妻子和两个小孩在外地。妻子既要照顾生意,又要照顾两个小孩,日子过得很辛苦。

  经过严格审查,检察官认为,从法律上看,胡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从情理上看,如果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简单对胡某一诉了之,会对其经营的小吃店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对他整个家庭来说是雪上加霜。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与证据,以及胡某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拟对胡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落实湖北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部署,让案件处理更加公平公正,近日,该省蕲春县检察院对胡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公安法制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和村委会代表等参加听证,并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与会代表们分别发表了意见,对拟处理结果进行了充分评议。

  律师代表表示:“胡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较小,加上本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我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

  公安民警代表表示:“胡某未离开现场并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我赞成检察机关意见。”

  人民监督员表示:“胡某无违法犯罪记录,酒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处理。结合他的日常表现,加上他是企业负责人,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我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与会代表一致赞成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 
     
  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今年以来,该县检察院对所有涉营商、拟不起诉案件实行“应听证尽听证”。截至目前,共开展公开听证105件,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