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法治探讨详细内容
刘黎明:浅议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心理状态及应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2/11/21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持观望态度,消极躲避执行,被执行人这种不履行的心理态度。因人、因案件而异,表现出不同的状态。认真研究被执行人的这种心理和动态,采取相应的对策,逐案解决问题,不仅是执行人员追求的目标,而且也是精准执行的需要,更可以从宏观上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笔者对执行工作中一部分被执行人表现出来的拒不履行的心理和行为状态进行了了调研,归纳提炼出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各位同仁交流。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类型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是指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案件执行这一现象的心理的客观反映。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就应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和法律文书等要素的反映入手,分析认识被执行人的认知指向,即了解他们的心理结构,才能做到对症下药。在分析其心理之前,首先要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才能对其进行心理分析,故首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包征雄《执行中的心理战》法制与社会2012 (34) ]

    (一)转移财产。这是指被执行人采取隐瞒、转移,甚至变现可供执行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来规避执行。本质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妨碍执行工作,以达到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效果。

    (二)欺骗法院。就是被执行人以虚假的保证来拖延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表示愿意还款,并向法院写下保证书,可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为由推脱搪塞,有的甚至避而不见,抗拒执行保证书的内容。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实则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

    (三)抗拒执行。这类被执行人明知自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对的,仍无视法律权威进行胡搅蛮缠,公开抗拒执行,围攻、谩骂、殴打执行人员,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召集族亲共同抗拒执行。

    (四)拖赖。这类被执行人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所欠的款项,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有的债权人急于收回所欠的款项或因人力、时间上的限制,往往会作出一些让步,如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本金。所以有些被执行人就以不作为的方式抗拒执行。

    (五)躲避执行。这类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打听法院执行人员出击的时间表,在集中执行期间早出晚归,有的住在亲戚、朋友家躲避执行或者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长期在外,四处躲避,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

    (六)拉拢关系。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找路子、拉关系,依靠某些领导的权力来阻碍执行。而来自个别领导的说情或干扰案件执行的做法,会严重削弱法院执行干警严肃执法勇气,在一定程度上妨害执行。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状态分析

    (一)对判决不服有冤有怨型。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故不愿履行,抵抗情绪明显,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其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在执行时,总要和执行人员对抗以发泄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情绪,觉得自己受了委屈,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因此情绪不稳定,如果直接使用强制措施,容易加大矛盾,即使成功,也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体现执行的艺术。

    (二)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因判决数额较大,以出走或不定地点的生活来规避法院执行,抱有“破罐子破摔”心理,通常表现为这些被执行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可执行财产,或者提前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造成表面上变得一无所有的假象,让执行人员很难找到人和财产。这类型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债务类的案件中居多。这类被执行人认为只要法院找不到他,什么执行措施也无可奈何。

    (三)债台高筑、放任自流。这类被执行人一般负债较多,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案件也较多。从表面上看,这类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基本生活保障范畴,如只有一处住房、没有固定工作等。当执行人员去执行时,被执行人一般不会逃避,只会向执行人员诉苦,拖延还款期限,认可执行却又无法配合,极力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神态,实属软磨。被执行人认为反正自己欠债很多了,即使设法去履行也无济于事,干脆就不履行,法院一般的强制措施来说也无所谓,一旦有钱也会另作他用,而不会主动履行。[ 谢中华《当事人对抗法院执行心态分析》人民司法1999]

    (四)看风驶舵。这类被执行人一般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不主动履行的原因是坐以观望,以法院执行的力度来决定履行的主动性。如果法院执行时没有找到或在执行时力度不大,就变着法子能拖则拖,即使有钱也先不给;一旦看法院执行的决心大、力度大,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就是认为法院的执行力度是有弹性的,看风向而定。反正钱在手中,法院不催,就先搁着,法院催得紧了,就履行一部分,直至履行完毕。这一类型的被执行人并没有其他策略,只是希望通过拖延时间来逃避履行。

    (五)“有恃无恐”。这类被执行人也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自认为社会关系好或所处地位高,对执行通知指定的义务不积极履行。通常表现为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有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及在社会上能够呼风唤雨的一些人,通过自身或他人的权力或其他关系“打招呼”,达到拖延履行的目的。当执行人员找上门时,以跟法院某领导熟悉为由,履行部分的执行款来打发执行人员;或者就明确要求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后,才愿意履行。一些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则要求执行人员向法院有关领导陈述企业的种种困难,言语中还表现出批评法院执行不考虑企业的发展等情绪。这种类型在执行借款、买卖案件中居多。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认为虽然法院判决要求自己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但在执行中只要通过关系,走走后门就可以延长履行期限,降低履行标的。特别对一些外地的申请执行人,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就直接要求法院直接给予地方保护主义,漠视法院执行的严肃性。[王剑《被执行人消极履行心理透视》中国法院网2010年1月18日]

    (六)对自己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反悔,不愿履行。这一类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内达成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不愿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内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执行人员说服教育其无效时,应当组织强制执行。

    (七)被执行人正在申诉,故意拖延履行时间,希望最终不履行。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的申诉,并已经决定再审,说明据以申请执行的判决书可能有错误,强制执行可能会发生执行回转,执行机构应当要予以重视,有关部门未通知暂缓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执行案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裁定中止执行,等案件再审结果确定后,再视情决定终结执行或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申诉未被法院受理或虽受理尚未决定再审,一般应当依照申诉不影响执行的原则,不停止执行。

    (八)逃避法律,企图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这一类人早有预谋,有的在借债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一空,划入了别人名下;有的在诉讼前后转移;还有的以企业改制来逃避债务等。对此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研究对策,借债前已将自已的财产转移一空的,实际是故意将所负债务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

    (九)自以为关系到职工工资、供销社社员的股金等可能会影响到群体性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或是涉及到当地政府利益的案件,法院不敢执行。

    三、应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心理的对策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心理及其弱点进行分析,针对在执行中存在的缺陷,为促使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提高法院执行的效率和社会效果,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执行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执行人员起着决定因素。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需要运用大量的执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如果对这些法律知识加以掌握并灵活地予以应用,就会大大地拓展执行人员的执行思路,攻克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消极心理。但是由于有些执行人员把执行看得过于简单化,只对一些常用的执行规定加以掌握,而缺乏对相关法律的钻研,如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是执行人员应该熟悉的法律,所以执行人员应全面发展,而不应在业务上与审判相分离。

    (二)穷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执行员手中的武器,它在打击被执行人不履行的行为中显示了极大的作用力,但也应该注意到法院当前强制执行的作用力还不够明显。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中的个人罚款和司法拘留的规定,在实际运用时,法院一般应当慎用或不用,因为对于部分当事人,越是采取强硬就越是加大抵触情绪,执行款都收不回来,何谈罚款,就算采取拘留措施,当事人硬抗15天后,不仅不能案结事了,反而不利于后期的执行,无法结案,导致案件终结或中止执行,[ 王亮、徐国庆、李文霞《浅谈案件执行中心理战术的应用》山东审判1997]笔者认为,在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应当建立并完善联动机制,从单方执行到多元执行,促使被执行人在联动机制的威摄力下主动履行义务,另外要改变执行工作思路,从被动执行向主动执行转变,从强制执行向和谐执行的转变,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现有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框架下,执行人员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显得尤其重要。执行措施的采取,1、出其不意。2、穷追猛打,对发现或可能发现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的,要一步一步地执行下去,做到不放松。3、不间断地运用执行措施,对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对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应当及时重新启动执行措施。

    (三)逐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执行联动机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联合有关机关和政府部门,并借助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媒体、互联网平台,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相关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和舆论压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还存在立法的滞后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但执行联动机制可以使被执行人产生不安的心理和实现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效果,必须充分重视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笔者相信,在执行力度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在全社会强大的执行联动机制推动下,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就会大大增加,攻克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心理也就指日可待。

    (四)正确判断确定被执行人的性格特点。首次见到被执行人,最好不要立即进入执行话题,可以和被执行人闲聊一会,大致了解一下被执行人的性格特点,用内心的标准去判断被执行人是实在人还是狡猾的人,是说话算数的人还是张口胡说的人。俗语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要根据不同被执行人的性格说不同的话,以取得被执行人的认同,为接下来的执行工作奠定基调。

    (五)不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结果发表任何意见。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会拿出法律文书对认定的事实和论证的过程提出质疑,要求执行员进行解答。此时执行员不应当对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发表任何意见。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基于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对争议结果进行了评定。执行员并没有参与这个过程,对整个审理过程不了解,如果对案件事实和结果给被执行人释明,可能存在与审判人员解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容易助长被执行人不履行文书义务的情绪,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对一些法条的具体规定和法律常识,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予以说明。对被执行人说出的各种“恐吓”要毫不畏惧,合理开导、正面回答。许多执行员都会遇到一些过激的被执行人,以上访、自杀等相恐吓,以达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刚刚接触执行工作的执行员因为没有经历过,往往会比较害怕,导致与被执行人接触中畏首畏尾,不能展开执行工作。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应当正面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回答被执行人的“恐吓”,以在气势上占得先机。其次要合理开导被执行人,分析被执行人“恐吓”的利弊,让被执行人心有牵挂。要给被执行人指明出路,有许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是因为对判决内容不服。与这些被执行人谈话时,一定要想被执行人详细说明法律有关如何提起申诉的规定,对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要详细告知执行回转程序的具体规定。通过这些告知,让被执行人明白出路和救济途径,让被执行人看到一丝希望,从而减少与被执行人的对抗,顺利完成执行工作。要学会转移执行中的矛盾。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要学会把矛盾从法院身上转移出去,以减少执行工作中的阻力。这里所说的转移矛盾,并不是将矛盾搁置不予处理,而是将矛盾的矛头从执行人员转移开。大大减轻执行的压力。[ 苏宏章《利益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页]、[ 徐伟、鲁千晓《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六)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中关于执行的立法条文为30条,这与我国司法向来“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是分不开的,而国际上通常的执行条文有二、三百条之多。而且相比之下,我国执行立法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而使其本身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解释,但仍有诸多新问题是无法找到确切处理依据而使执行环节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执行立法粗略滞后的局面,应制订出台《强制执行法》,提升强制执行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将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为由法院立案、审判,赋予法院杀手锏以解决实践中因认识不统一造成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的问题。

    (七)完善执行财产信息收集制度。在目前的体制、机制下,执行机构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陷于无奈的境地。一个案件在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由于调查权限的诸多限制,提供全面、准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不切合实际。所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收集工作主要还是依赖于执行机构,而缺乏健全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的支撑,收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工作就难以取得实效。毕竟面对分散掌握着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众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管理组织,人力、物力十分有限的执行机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执行部门常常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却依旧劳而无功,到头来反落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抱怨与不解,执行工作的这一困局亟待尽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笔者认为,要解决执行财产信息收集渠道严重不畅的问题,与银行、工商、税务、房产、地产、证交所等各相关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联动,在不同的职能部门与管理机构间建立起广泛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从而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应是当务之急。这一信息网络的建立,将能有效地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分散、难以准确收集的问题,为准确掌握与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扭转目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被动局面,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奠定良好而坚实的基础。至于建立这样一个各部门联动、全国联网的执行信息系统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要着重考虑如何防止公民、企业信息被不正当的使用,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等问题,需要相关牵头、组织部门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有益的经验,同时通过学习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从而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尽管这一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头绪繁多,但只要下决心去做,难度其实并不大,完全能够做好。[刘建国 《被执行人对抗心理及对策》天津法学2001]

    (八)强化诚信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媒体对被执行人不良信息披露、报道的力度。在健全的诚信信息体系之内,被执行人的财产、信誉等级被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有利于迫使债权人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建设健全的诚信信息体系不失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剂“良方”。我国目前尽管已在金融等领域初步开展了个人、企业征信信息系统的建设,但总体来看,这样的信息体系建设覆盖面还太窄,而且还远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多机构联动及网络共享,这离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体系还有很大的差距。结合执行工作而言,为何会出现执行工作现在的这样一种“执行难”的困局,这与目前我国诚信信息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有着很大的关系。[ 吴晔《我国被执行人行为限制制度研究》上海财经大学2010]笔者建议今后应进一步大力加强个人、企业征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利用信誉压力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清偿拖欠的债务,如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将会很高。征信系统所记录下的不良征信信息会使债务人的个人、企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带来信用危机,使被执行人在社会上或经济活动中受到诸多的限制以及遭受到重大的损失。全国法院系统应尽早建立一套旨在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联动机制:即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将不能借贷,不能置产,甚至不能出入境等,并可尝试定期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此外还可进一步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凡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公民其消费水平应限定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控制被执行人消费渠道;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如作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则在金融部门只能设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重新申报开办企业,并限制资产的转让与流动。要积极推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施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举报奖励制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要求被执行人按照一定的期限主动、如实、全面地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收支情况,而且这种申报是定期的,只要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就必须配合,并根据财产的变动情况反复定期申报。对于被执行人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大宗家庭财产,除维持本人及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外,如确因生产、经营等需要使用的,必须得到执行法院批准。被执行人在财产申报后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取得所有权后限期向执行法院作补充后续申报。可参照国外在执行过程中所施行的召开执行案件听证会的做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出席法院为确定财产和履行判决的能力而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的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财产状况及有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辩论及举证、质证,并可要求被执行人说明财产的处所或交出一定的财产以供执行,如不遵守法院的这一命令将被视为抗拒执行而导致被罚款或者拘留。并针对当前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推行由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奖励举报制度,也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执行工作的参与度,从而能更及时准确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种方法在执行工作中产生了明显效果。针对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等情况时有发生的现状,可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的名单并公告举报奖励制度的方式,鼓励相关知情人员积极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实行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奖励制度,使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集合社会公众的力量有效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九)把司法宣传和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执行工作之中。执行法官既是一名执行员,又是一名司法宣传员。执行案件时,不能为了执行而盲目地强制执行,应多说服教育,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导之以行。做司法宣传和思想工作不能流行于形式。要与执行案件有机的结合起来,要讲正气,树立好法官形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真理,严肃执法。执行法官要讲正气,大力弘扬正气,执行法官的正气概括起来就在于公正廉洁。在办案过程中只有公正廉洁,才能不办错案,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法官在人民心目中才有威望,法官的形象树立好,人民就拥护你,工作就好开展。

    结语

    执行工作改革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虽然已作出一些形式上的革新,从执行体制、机制上进行了根本的实质性的改革,在今后的民事执行立法进程中,要从国外民事执行制度中汲取某些长处,或许能有助于促进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机制的尽早完善。只要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法律的日趋健全和不断强化执行工作“软执行力”的建设,“执行难”的问题终将能够得到解决。

  注释

    1、包征雄《执行中的心理战》法制与社会2012 (34)

    2、谢中华《当事人对抗法院执行心态分析》人民司法1999

    3、王剑《被执行人消极履行心理透视》中国法院网2010年1月18日

    4、王亮、徐国庆、李文霞《浅谈案件执行中心理战术的应用》山东审判1997

    5、苏宏章《利益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页

    6、徐伟、鲁千晓《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7、刘建国 《被执行人对抗心理及对策》天津法学2001

    8、吴晔《我国被执行人行为限制制度研究》上海财经大学2010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文章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