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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黎明:浅议用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孙国敬  日期:2023/4/4 字体: [大][中][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如何在司法领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典型案例作为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司法产品,是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工作、参与法治建设最直观的途径,也是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于欢案等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就蕴含着司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互动。如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是司法领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突破口。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进行了调研,在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行路径,与各位法学同仁共研。

    一、以案例融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探索

    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认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院工作,形成框架完整、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同时重视发挥典型案例规范引领作用,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生动司法实践。1、深入开展调研。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院工作作为长期重点调研任务予以有力推进,深入调研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2、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制定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指引法院工作指导意见、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出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审判案例工作意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思维、庭审驾驭、释法说理、队伍建设等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的引领作用。3、培育精品案例。以精品案例工作为抓手,有效整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资源。建立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定期汇总案例资源,形成案例库。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例筛选机制,确保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脱颖而出,形成优质案例资源库。4、大力推动成果转化。结合精品案例甄别筛选工作,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孵化宣传机制。同时以典型案例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诚实守信、诚信经营、诚信诉讼、环境公益等,通过引领社会风尚的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以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遇到的问题

   (一) [1] 工作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存在改进空间。典型案例的总体数量不够充足,法官通过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还不强。仅从直接和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衡量,典型案例数量还较少,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人民群众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司法需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也反映出,对案例工作不够重视,案例意识不强,认为案例宣传、案例编写是职能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有的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只重视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忽视典型案例的指导参考作用。

    (二)典型案例的筛选过程不够规范,使得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典型性、普适性不强。健全的案例遴选程序、严格的案例遴选标准是确保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质量的关键。从目前筛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过程看,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2] 筛选的程序和方式较为随意。尤其对于宣传类的典型案例,在上级法院启动典型案例筛选报送工作时,往往出于配合出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司法文件的目的,要求报送的时间不固定,留给法官的准备时间不够充分;筛选流程主要采取初选加复选的方式,表面上看可以层层把关,而实际上由于参与意愿不足,导致对案例质量的监督把关不够严格;筛选的标准和范围不明确。对于宣传类的典型案例,仅笼统要求提供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促进作用的案例,对于具体何种案件可以纳入筛选的视野并不清晰;对于指导类、研究类的典型案例,使用的是准确性、示范性、普适性、规范性、实效性的一般筛选标准,没有针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设置专门的筛选标准;缺少便捷高效的案例筛选平台,筛选的效率低,效果不理想。没有专门搭建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平台,案例遴选过于注重社会效果,过于注重案件裁判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由此导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相对集中于民计民生领域,作用范围相对有限。

    (三)编写质量不够理想,导致其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独特作用发挥不足。大部分内容直接摘抄裁判文书原文,并且典型意义部分的内容较为简单。从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作用上看,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查看典型案例与查阅裁判文书的效果并无太大区别;对于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言,因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并非重点内容,对执法办案或参与诉讼没有太大参考价值。从典型案例的文字表述上看,有的典型案例只是较为空洞地泛泛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简单直接地铺陈核心价值观“24 字”内容;有的典型案例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整篇充斥着宏大的政治话语、空洞的道德说教或者华丽的文学辞藻,缺乏专业精细的论证和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宣传效果不佳,严重制约了指导性案件对于同类案件的指导作用。从而难以对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如何有效运用核心价值观提供帮助。

    (四)典型案例的发布方式不够灵活,影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公开效果。首先典型案例的发布尚未适应新媒体时代的新形势,过于倚重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导致宣传渠道较为单一,社会影响面较窄。即使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了发布,也没有适应新媒体读者的特点,导致新媒体的吸引力不足。同时公众的参与度也不够,互动性不足。其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未能及时回应社会热点,未能同步跟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日、劳动节等法治宣传的重要节点。另外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也没有及时作出回应,导致个别案件的负面网络舆论加剧。再次指导类、研究类典型案例主要局限于刊登在案例类刊物或者通过正式文件公布,缺少更深层次的讨论和解读,使得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在参照或参考典型案例处理类似案例时可能出现误读和偏差。

    (五) [3] 典型案例的司法运用不够充分,限制了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指引功能。受制于案例指导机制的诸多局限,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削弱了案例指导制度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应有功能。加之一些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独立于基本案情而存在,成为逻辑自洽的抽象法律规则,但这种规则只是对实体法规则的重复、扩展、细化,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变成了仅仅提供实体规则的新方式,与传统的司法解释并无实质差别。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多为当事人提供,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通常处于被动状态,导致指导性案例被引用的频率明显过低,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作用更是有限。

    三、以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策建议

    (一)借助向人大及人大代表报告工作的重要契机,加强并优化典型案例选用,体现法院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动性和精准性。人大工作报告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全面性、时代性、实践性,入选其中的典型案例,对于彰显法律正确实施、培养全民守法意识、明确合法行为边界、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要立足法院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建议在选用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以外,也要着重选用体现就地解纷、纠纷示范裁判、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法等典型案例,用好案例,增强融入社会治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全力加强典型案例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作用。要注重将典型案例与类型案件大数据分析相结合,通过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点”,找准争议重点领域和社会风险“面”,开展类案检索和深度分析,通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协助明确裁判思路、统一执法尺度,促进社会治理从模糊的经验决策向精确的科学决策转变,增强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要注重将典型案例向重点执法领域普及,在行政执法格局深层次调整的形势下,针对诉讼高发领域涉及部门、专业化队伍力量短期内相对薄弱的街镇、司法所等行政机关人员,强化普法教育,切实提升支持依法行政的实效性,同时将事先的典型案例提示与事后发送司法建议相结合,切实提升司法监督的强制性,促进争议实质化解。

    (三)深入发挥典型案例推广在诉源治理工作的抓手作用。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要树立“全周期治理”理念,完善多元共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个案规则的辐射作用要通过法治力量发挥倍增效应,最根本的是提高专业队伍的法律素养,要切实承担起为其他解纷主体提供知识输送和能力培训的职责。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对批量纠纷和增速较快的案件,精准对接相关社会主体,加大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工作,凝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各条战线上的解纷力量,融自治、德治、法治于一体,发挥裁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示范性,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在典型案例推广方式上,注重从单向发布转向与社会公众双向交流,从线上发布转向“线上发布+线下推广”相结合,从法院发布转向与诉源治理责任主体联合发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取典型案例的便利性,让典型案例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厚植法治信仰。

    (四) [4] 明确基本原则。坚持规范适用原则。有规则优先适用规则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一般情形下,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在将相关要求转化为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前提下进行,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转化。坚持禁止滥用原则。避免和杜绝假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确立适用规则。1、与其他法律规范复合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开放性特点,可与其他法律规范复合适用,借由其他规范蕴含的价值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具体化。2、作为建构裁判规则、填补法律漏洞、调整规则适用范围的“更强理由”。在案件缺少裁判依据等情形下,要立足个案语境进行裁判,并充分说理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多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其蕴含价值作为多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构建裁判规则等情形下可以作为重要依据援引。3、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确定举证责任的价值支撑,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证据规则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要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确定纠纷解决方案。明确适用范围。对具有一定行为示范效应的案件,特别是涉及社会交往关系的民事案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示范说理。从适用方法看,不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整体予以适用,应结合案件类型、争议领域等,围绕其中某一价值进行释法说理。细化解释方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要做到恰当具体,避免不恰当对应,应严格限制直接从抽象价值跳跃到具体裁判结果。运用文义解释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个案事实之间的关联。通过个案语境下的文义解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具体化。运用目的解释说明法律规则与价值维度的目的关联。对于已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的,对其内容进行目的解释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对于尚未转化的,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解释法律目的的依据,从而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可接受性。运用历史解释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障裁判思路的持续性。

    (五)完善典型案例的筛选环节,保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质量。确定固定日期开展筛选和报送工作。对于筛选的流程,建议由高级法院组织评选,逐级进行初评、复评、再评和终评,为了提高典型案例的权威性,还要报送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明确筛选的标准和范围。建议今后要重点宣传典型案例,除了一般的案例筛选标准外,应特别强调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注意平衡典型案例的类型和效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筛选应当覆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种类型案件,同时要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还要兼顾法律效果,不仅要包含简单案件,还应包括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优化典型案例的编写内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教育指引功能。

    (六)加强典型案例的发布宣传,拓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辐射面。把握宣传规律,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手段。针对当前信息时代下传播媒介分众化、个性化的特点,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同步发布,打造多元立体便捷的传播体系。 [5] 要注意加工和编辑微信、微博内容,发挥“眼球效应”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要利用好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开通微信、微博留言,并针对网民的提问及时答疑解惑,确保典型案例宣传效果,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普法体系。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发布和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法官“以案释法”形式推动典型案例“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笔者所在法院开展的“法雨春风--法治进校园”就是不错的宣传方式。有序开展典型案件的庭审直播和庭审观摩,通过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帮助群众深入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切实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规则,共同推进法治进程。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加强舆情监测和评估,对于存在法理情冲突、社会关注度高、出现负面舆情苗头的案件,要善于将挑战转化为机遇,将其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及时对外发布,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化被动为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另外要充分利用节假日节点,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相关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牢牢抓住舆论宣传的主动权。

    (七)强化典型案例的司法运用,实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司法效能。案例的生命在于运用。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主动参照或参考适用,要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为法官运用案例提供便捷高效的条件,同时不断总结和探索适用典型案例的司法技术和方法。总结和归纳参照或参考案例的裁判路径。 [6] 可考虑采取“三确定”方式:第一阶段为发现阶段,首先梳理待决案件的争议问题,然后通过争议焦点定位可供参考的裁判要点,再结合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还原裁判规则,包括裁判规则的适用前提、裁判规则所体现的利益取向、价值导向;第二阶段为推理判断阶段,确定争议焦点相同后,还要通过推理判断待决案件与先例是否为“同案”,首先要对先例裁判规则的内涵或构成要件进行演绎分析,寻找识别点,然后运用类比推理技术,结合识别点,判断争议问题在指导案例及待决案件中能否适用相同的法律评价;第三阶段为确认阶段,即运用恰当的检验和评估方法,对推理结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验证,考虑推理结论能否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中演绎出来,同时考虑运用价值权衡、利益权衡、政策权衡方法衡量推理结论的社会效果,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实质正义目标。

    (八)完善配套机制。建立文书反馈及改进机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院长信箱等途径,充分运用“数助决策”司法大数据作用,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提升。依托优秀裁判文书考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并将评选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考核晋级的重要参考。

    结语

    公正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司法工作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具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法理基础。要梳理法院的审判实践,让司法工作全面融入社会。

    注释

    1、 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载《法学》2019 年

    第1 期

    2、 《司法文件选》2016 年第12 期,总第396 辑

    3、 乔文进、沈起《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功能区分刍议》载《行政与法》2019 年第4 期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6 年8 月2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案例—广东法院之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 月版

    5、 李拥军《“比”的思维传统与当代中国的司法适用技术》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3期

    6、 乔文进、沈起《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功能区分刍议》载《行政与法》2019 年第4 期

     [1]  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载《法学》2019 年第1 期

    [2]  《司法文件选》2016 年第12 期,总第396 辑

    [3]  乔文进、沈起《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功能区分刍议》载《行政与法》2019 年第4 期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6 年8 月2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案例—广东法院之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 月版

    [5]  李拥军《“比”的思维传统与当代中国的司法适用技术》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3期

    [6]  乔文进、沈起《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功能区分刍议》载《行政与法》2019 年第4 期。(作者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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