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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砖厂的合法权益由谁买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宁  日期:2023/6/21 字体: [大][中][小]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红砖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某砖厂起诉被告刘某,称刘某向其陆续购买二十多万块砖,每块单价0.6元,欠付砖款十多万元。

    经与刘某沟通,刘某认为自己只购买了31000块砖,其他的砖是他人购买,并申请追加蒲某、谢某为共同被告。砖厂坚称是刘某向其购买红砖,并出示送货单三份,单据上显示收货人为刘某。蒲某、谢某来到法院后却说二人的砖拉的是另一砖厂的。一起普普通通的买卖合同纠纷,砖厂的砖被拉走了,砖款却无人支付,究竟谁该为这批砖款买单呢?双方各持一词,互不退让,案件因此陷入僵局,为打破现状,法官将4人约到一起,组织现场对账。通过对每个细节的逐一核对,对案件事实的反复推敲,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终于还原了基本事实。最终该案通过协商和解圆满结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作者单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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