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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印发《青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泊达  日期:2023/7/26 字体: [大][中][小]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指示要求,落实好关于“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精神,切实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青县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县法院起草了《青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青平安组﹝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报送青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征求县委领导、县政府领导、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建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实施。

   《实施办法》指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强、社会更和谐,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法治青县建设再上新台阶。行政争议化解要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要求,一、对于涉诉行政争议中可以进行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类型进行明确,尽量将行政争议在诉前、诉中和判后进行全方位化解。二、明确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下设机构及其人员组成。三、阐述行政争议化解的运行模式,包括行政争议化解的流程及期限、化解参加人、化解方式、结案方式、汇报制度以及监督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各行政机关应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县法院应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探索建立诉前和解机制,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作者单位: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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