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为饱口腹之欲“捅马蜂窝”,马蜂群次日攻击路人致伤致死,要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邹清  日期:2023/9/8 字体: [大][中][小]

    马蜂,又名胡蜂、蚂蜂、黄蜂,是有社会性行为的昆虫类群。马蜂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但当蜂巢被破坏取走后,极易引发还存活及回巢蜂群对路过人群的疯狂攻击,攻击时甚至可追击达100米之远。雌蜂身上长有一根长螫针,与毒腺相连,其注入的毒液可以致人出现过敏和毒性反应,甚至致人死亡,中国的俗语用“捅了马蜂窝”来形容惹了大麻烦、招来了灾祸,足见马蜂的危险性极强。

    但能蛰死人甚至一头牛的马蜂却是西南地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许多人趋之若鹜,身穿防护服漫山遍野搜寻,却不曾想贪图一时的口舌之欲却会惹上“人命官司”。近日,二审法院对永善法院桧溪法庭审结的一起因捅马蜂窝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维持判决,三被告因“捅马蜂窝”后导致马蜂在次日群起攻击路人致死致伤,将连带承担数十万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甘某某等3人共同在永善县团结乡东胜村三个位置摘取了3个马蜂巢,取走后未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致使大量原蜂巢的马蜂回巢后盘踞附近。次日下午,原告杨某某等一家四口在途径东胜村岩口社河坎上(被告取马蜂窝地点之一)时,遭遇马蜂群攻击,四人均被不同程度蜇伤,原告杨某某之女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某某等三名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0余万元。

    法院认为:

    马蜂巢被破坏取走后,还存活及回巢马蜂出现攻击附近人、畜等情况,是马蜂一般生活习性的表现。三被告在摘取马蜂巢时采取了携带防护衣的安全措施,说明三被告了解马蜂的危险性,但在摘取马蜂巢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根除危险、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制造、放任了还存活及回巢马蜂可能对附近人、畜等产生的危险,该行为与次日马蜂群攻击原告一家四口并导致原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原告之女杨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三被告的行为成立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某事先知道事发现场原来有马蜂巢,其与原告陈某某未加强自我防护,未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尽到足够的安全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酌情决定三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和陈某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按照70%的比例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约60余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该案已进入到执行阶段。

    法官提醒:在野外摘马蜂窝虽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因此而出现马蜂蜇人、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特别入秋后是马蜂繁殖的季节,此时的马蜂需要大量摄取食物,性情也会变得暴躁,对惊扰异常敏感,极易产生马蜂蜇人事件。“捅马蜂窝”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切记要审慎行事、根除危险,切莫为了一饱口腹之欲害人害己。(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