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一家人想去饭店吃个团圆饭,菜比平时贵了不说,还不能自己点餐。”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居民张先生向《法治日报》记者反映:他家附近的几家饭店,对中秋节团圆饭预订都设了“霸王条款”,有的只能点套餐,有的设置了最低消费。“饭店这么干是否违法?”(9月29日《法治日报》)
消费者想去饭店吃个中秋团圆饭,不仅菜比平时贵,只能点套餐,而且不能自带酒水,还需“最低消费”,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一直以来,餐饮行业“逢节就贵”、禁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已饱受消费者的诟病。但很多时候,由于多数消费者的“软弱”和“不较真”,而助长了餐饮商家“逢节就贵”、设置“最低消费”的底气、戾气和霸气,致使消费侵权行为屡屡上演。
以“最低消费”为例。我国《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可见,餐饮商家设置“最低消费”,也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那么,餐饮商家“霸王条款”谁来管?笔者以为,还需多方合力,共同打出一系列的“组合拳”。
首先,监管部门要“出拳”。市场监管、消保委、物价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对餐饮行业的定价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又要对餐饮行业乱定价行为进行严监管、严督查。
其次,执法部门要“出拳”。执法部门对餐饮商家“逢节就贵”、禁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等消费侵权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合理合规合法经营。
其三,消费者要“出拳”。消费者一旦遭遇“逢节就贵”、“禁带酒水”、“最低消费”等消费侵权行为,既要坚决说“不”,又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让餐饮商家的“霸王条款”上不了餐桌。
当然,还需对餐饮商家加强合法经营教育,不妨通过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教育,让餐饮商家认识到“逢节就贵”、“禁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既是一种侵权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部门、执法部门、消费者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打出一系列的“组合拳”,再辅以对餐饮商家加强普法教育,就一定能有效打击餐饮商家的“霸王行径”,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