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前,一家公司质检部员工小李在节前接到了公司的两份临时通知:“由于近期订单猛增,包括质检部在内的多个生产相关部门都要在中秋国庆假期期间加班。”“中秋国庆假期期间加班的,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由公司在10月上旬安排补休。”这让小李很纳闷:公司在中秋国庆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可以统一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吗?如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又该怎么算呢?(10月10日《浙江工人日报》)
眼下,随着中秋、国庆“双节”假期的结束,“加班一族”能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拿到加班费,又成了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节假日如何发放“加班费”是有合规合法的“计算公式”的。
但据了解,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节假日“加班费”往往被沦为“纸上福利”。有的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能骗则骗,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更有甚者,有的以解聘相威胁,使得员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及加班费。虽然也有员工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但往往是无果而终。
因此,笔者以为,要让节假日“加班费”走出“计算公式”,还需“两手抓”。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众所周知,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努力和付出,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又按规定发放加班费,才能让员工真正看到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员工才能为用人单位尽心尽力做贡献,共同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劳动部门要做员工的“娘家人”。劳动部门应为员工“撑腰”“做主”,要通过精准发力,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加班费。
当然,员工也应学会维权。用人单位一旦出现克扣、拖欠,甚至不发放节假日“加班费”行为,员工应学会说“不”,并积极大胆地向工会组织、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以维护自身的应得利益不被“剥夺”,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用人单位“说了算”。唯有如此,节假日“加班费”才不会止于“计算公式”,更不会沦为“纸上福利”。(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