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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村民集体哄抢玉米,处理不能“法不责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10/15/2023 字体: [大][中][小]

    10月14日8时许,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城郊乡一玉米种植地,被周边村民集体哄抢。目击者王先生称总共是2000多亩地,抢了大概几百亩的玉米,至少有五六百人集体哄抢,刚开始这群人是捡玉米后面就变成了抢玉米。王先生称路上挤满了人,公安出动特警来维持秩序。记者联系到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称已接到反映,乡长已到场组织维持秩序。(10月15日《百姓关注》)

    据目击者王先生透露,刚开始的时候,村民也只是捡玉米,但发现没人注意后就演变成了明抢,几百人全部围上去,将车都堵的动不了,场面完全失控。基地的人随之报警,当地公安部门派出特警维持秩序,但根本管不住,因为抢玉米的人太多了。

    基地承包人辛辛苦苦种植的玉米,眼看就要到了收获的季节,但令人万万没想到的要,竟然遭遇当地五六百名村民的“集体哄抢”,这让承包人情何以堪?笔者以为,这种集体哄抢行为无异于强盗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也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哄抢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虽然此次发生哄抢玉米事件是一起村民集体行为,但作为执法部门,绝不能因为涉案人数多、又是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而“法不责众”,不了了之。否则,就是一种纵容。

    据报道,此前河南驻马店也曾发生过村民集体哄抢花生事件。由于当地执法部门的“法不责众”,对哄抢村民没有采取必要的追责处理,结果导致连续三年出现村民集体哄抢花生事件,既给承包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让当地的营商环境大打折扣。同时,也有损当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笔者以为,面对村民集体哄抢玉米事件,处理不能“法不责众”。一方面,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哄抢玉米的村民予以严惩重处,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让哄抢者付出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责令哄抢村民及时归还被抢玉米,以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对故意不归还者,应给予更严处罚。

    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妨通过此次村民集体哄抢玉米事件,做到以案释法,以案警示,避免类似哄抢玉米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当地政府部门,包括村两委,也应充当承包人的“保护伞”,为承包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农作物承包种植环境,加强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恶意的哄抢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遏制,并及时报警。绝不能坐视不管,任凭哄抢行为的发生,而损害当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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