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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别让“先提价后打折”破坏“双11”促销生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10/30/2023 字体: [大][中][小]

    又到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等多个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10余家北京市重点电商平台,就规范开展“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进行联合指导。其中,明确要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防范“先提价后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10月30日《劳动午报》)

    近年来,每到“双11”网购狂欢节之时,有关电商“先提价后打折”的声讨声就此起披伏。据不完全统计,之前每年“双11”期间,大约53%的商品、大约76%的畅销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有“先提价后打折”的现象。可以说,“先提价后打折”不仅涉嫌变相价格欺诈,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更是破坏了“双11”促销生态。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有十三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先提价后打折”的情形。可见,电商玩“先提价后打折”的套路,除了涉嫌消费欺诈之外,也涉嫌违法。

    因此,笔者以为,防范“先提价后打折”破坏“双11”促销生态,还需多方“出拳”。

    首先,监管部门要“出拳”。市场监管、消协、物价等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检查和监管列入常态化之列,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常规检查和监督,发现类似“先提价后打折”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从而规避消费欺诈行为。

    其次,执法部门要“出拳”。对故意、恶意采取“先提价后打折”促销手段骗取消费者钱财的不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不敢“玩套路”。

    其三,消费者也要“出拳”。消费者一旦遭遇“先提价后打折”促销套路,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电商“玩套路”。

    相信,只要监管、执法、消费者三方形成合力,共同打出一系列“组合拳”,就一定能有效防范并打击“先提价后打折”的消费欺诈行为,切实守护好良好的“双11”促销生态。(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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