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及关联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势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到北京办理银行卡,并将办理的其本人实名制的两张银行卡及附属U盾出售给曾某(另案处理),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致使三名被害人共计52万诈骗资金转入上述银行卡中,非法获利一千元人民币。鉴于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我院坚持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方位惩处关联犯罪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坚决遏制电信诈骗高发多发态势,进一步提升打击成效,为平安长春做出应有贡献。同时,呼吁广大群众提高个人保护意识,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时,一定要头脑清醒、明辨是非、切勿因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