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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高空坠物“物业被判担责赔偿”深具普法意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2/5 字体: [大][中][小]

    一只花盆“从天而降”砸中车辆,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小区物业担责赔偿。这成为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2月5日东方网)

    众所周知,高空坠物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坠物,轻则致人伤残,重则致人死亡。但据了解,以往在查处高空坠物行为时,法院的判决往往只针对高空坠物的“当事人”,却很少追究物业管理部门的责任,让物业也“担责”。这显然存有一定的“判决漏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此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本案中,经警方现场勘查,但无法确定花盆是从哪家掉落。受害人认为,小区物业作为管理单位,在小区高空坠物频发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而且也未安装监控,导致实际侵权人无法锁定,随向物业公司索赔修车费。可见,这起高空坠物案“物业被判担责赔偿”是有据可循,有法可依的。

     因此,笔者以为,这起高空坠物案“物业被判担责赔偿”案例,无疑深具普法意义。一方面,填补了“法律空白”。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未作明确规定,而新的《民法典》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另一方面,民法典对此树立起鲜明价值导向和行为规则,倒逼物业做好风险防范处置,主动出手拦截高空坠物,这对于化解高空坠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更好地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这起高空坠物案“物业被判担责赔偿”案例,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而且也强化了物管的“防范责任”,可谓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普法教育课。

    期待各地能借助上海的这起高空坠物“物业被判担责赔偿”典型案例,积极做好普法宣传,做到“广而告之”,从而促使各地小区的物管部门也能从“防范责任”入手,消除高空坠物的各种风险和隐患,从而减少,甚至杜绝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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