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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校车超载司机被判拘役”是一记警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2/28 字体: [大][中][小]

    校车关系孩子们的生命安全,也承载着万千家庭的幸福,可一名校车司机心存侥幸,竟驾驶校车超载100%。2月27日,迎泽区检察院消息,经该院提起公诉,校车司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2月28日《太原晚报》)

    据报道,经核查,王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9人,实际载客19人,其中17人为在校小学生,超员100%以上。

    读罢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心中一颤:一辆核载9人的校车竟然实载19人,超员率达100%以上,这不是在拿学生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吗?

    笔者以为,当地法院对校车司机作出“拘役+罚金”的双重处罚,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校车超载司机被判拘役”这一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校车司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校车司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校车超载司机被判拘役”是一记警钟。

    众所周知,“校车超载”会导致车辆稳定性变差、制动性下降等问题,大大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幼儿的逃生难度大,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同时,校车超载也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查处“校车超载”是有法可依的。

    笔者以为,要避免类似“校车超载”危险行为的再次发生,还需“多管齐下”。首先,执法要从严。交警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超载校车”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实行“重打击”“严惩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绝不姑息,绝不纵容。其次,教育要跟进。相关部门不妨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平台,对广大校车司机,包括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司机、学生、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到“超载校车”的社会危害,自觉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抵制“超载校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三,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市民,尤其是广大家长,一旦发现“超载校车”,要积极、大胆地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从而对“超载校车”露头就打。

    笔者相信,只要从严执法,教育跟进,再辅以市民举报,形成打击合力,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校车超载”行为,从而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以给广大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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