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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多方发力遏制消费大数据“杀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4/11 字体: [大][中][小]

    针对大数据杀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4月10日《北京日报》)

    眼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都能通过大数据精准获取。可以说,大数据为精准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却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杀熟”,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据调查,在网络购物时遭遇大数据“杀熟”现象最多,其次是在线旅游和外卖消费。超六成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为不同用户享有不同的打折或优惠;此外,针对同时在一个平台消费,有人有消费券而有人却没有的现象,八成多受访者认为发放打折或优惠券的结果不公平,七成多受访者认为发放打折或优惠券规则不透明。可见,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现象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十分普遍。

    笔者以为,遏制消费大数据“杀熟”亟待多方发力。首先,监管要发力。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大数据线上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抓取审核等方法,要求经营者事先报告平台算法、收集数据种类、数据用途等信息,并实时监控有关经营网站的价格等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做出预判,做到预防在先。

    其次,法律要发力。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为规范和治理大数据“杀熟”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其三,消费者要发力。消费者一旦遭遇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就应积极大胆地向市场监管和消保委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吃哑巴亏,任凭无良经营者“杀熟”,助长其嚣张气焰。

    当然,经营者也要发力。经营者应学会诚信经营,遵循交易公平、平等原则,做到对新老消费者一视同仁,自觉远离利用大数据“杀熟”行为。

    相信,只要监管部门、法律部门和消费者,包括经营者,都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无良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行为,从而营造一个公平、平等、和谐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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