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周某某为案外人林某某向被告XX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后经判决认定周某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某在XX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时,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XX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周某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协助撤销周某某的不良担保征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案中,XX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不当个人信用评价的救济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XX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XX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某已依法被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XX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周某某个人信用更正信息。基于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故对周某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