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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没领证,就分手,返还彩礼没商量
——-河北孟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案,维护权益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2024/7/16 字体: [大][中][小]

    “我服从法院的判决,我会尽快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的……”被告李女士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嫁习俗,常常成为热议的话题。随着“闪婚闪离”、“未婚同居”等。新的婚恋交往形式出现,分手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问题。2024年7月15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依法判决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维护了法律权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9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恋爱3年后决定结婚,原告张某给被告李女士22万元彩礼,随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二人按风俗举行了婚礼,却因各种原因迟迟未领证。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被告李女士以需要冷静为由离开原告张某。此后,原告张某虽然多次联系被告李女士,但被告李女士拒绝和好。2024年2月后,被告李女士正式提出分手,并向原告张某表示分期退还彩礼22万元,但原告张某不接受被告李女士分期归还的方式,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两人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二人自此未再联系。

    原告张某认为是想和被告李女士结婚才给被告李女士彩礼的,但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分开了,被告李女士理应返还彩礼。被告李女士之前承诺会返还彩礼,但迄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原告张某2024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被流转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依旧未达成协议,办案法官魏岩随即安排了庭审事宜。

    据办案法官魏岩了解这22万元的彩礼中,有5万元已经用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婚宴招待,原告张某就不要求被告李女士还了,但其余的17万元被告李女士应返还。

    被告李女士称:这22万元是原告张某给她用于筹备结婚的钱,其中双方曾约定5万元用于婚宴招待,但实际上婚宴花费更多,另外,购买金饰花费3万元,再加上负担双方生活开支等,已经没有剩余,无须也无从返还。

    办案法官魏岩在2024年7月15日庭审中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李女士同意应当返还部分彩礼,问题在于被告李女士所称的宴席开支、金饰购买款、借贷款、同居生活费用等是否应从彩礼中扣除。

    因为双方约定了宴席开支的限额为5万元以及由女方负责掌握宴席开支的实际数额,原告张某表示婚宴招待的5万元不再要求返还,被告李女士要求从17万元中额外扣减宴席开支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合情理。被告李女士称金饰是亲戚所买,并非彩礼中支出,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由男方向女方赠送金饰,故被告李女士要求扣减金饰费用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一般习俗;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二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款项。借贷款和生活开支款,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发生,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且原告张某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被告李女士可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另行依法主张。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17万元。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据悉,被告李女士已经将22万元彩礼返还给原告张某。

    笔者感言

    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彩礼被用于筹办婚事,且费用支出符合男女双方的约定或者一般习俗,则该费用可以从彩礼还款中予以抵扣。若彩礼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则应当依据其他事由确定返还数额。同时,还应当考虑双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事实,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但是,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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