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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陷囹圄
——河北孟村法院审结盗窃案,严惩侵财犯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梦阳 刘黎明  日期:2024/7/18 字体: [大][中][小]

    “我怎么就管不住自己呢!看到别人生活好了就眼红,想自己能快点发财,妄想着哪一天自己能够开着人人羡慕的豪车,住着高楼大厦,吃着豪华大餐,就偷别人的东西,卖钱。不懂得美好生活,需要靠劳动来创造。我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在庄严的法庭上,无比悔恨的对办案法官张萌说到。

    2024年6月25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作为盗窃“惯犯”,且前科累累,因犯盗窃罪再入牢房,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孟村县老回民中学快速路路口北200米废品收购站内乘废品收购站内无人之机,偷偷潜入废品收购站办公室内盗窃现金1328元。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后,锁定了被告人李某。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25日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内。2024年6月16日检察院以XX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孟村县法院受理后,由办案法官张萌承办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法官张萌确定了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2024年6月25日庭审中,公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辨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有前科,分别于1989年日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万元,2009年1月被刑满释放。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有同种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感言

    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关好门锁等小事,往往就是这样的小事就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后果发生,居家安全无小事,防盗常识要牢记!

    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防范检查, 应安装防盗门锁和报警装置。要使犯罪分子认识到实施盗窃行为无利可图,还会因此付出金钱和自由双重代价。再者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技能学习培训,减少重新犯罪。刑满释放人员之所以重新走上犯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文化程度低,缺乏一技之长,法制观念淡薄,因此,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技能学习培训,提高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赋予他们自食其力的劳动技能,有了劳动技能,就能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也能尽快融入社会,开展新的生活,营造一个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同时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结合盗窃案件数量的上升,惯犯、累犯重新犯罪的比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是助长此类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源头上斩断助长盗窃犯罪的地下销赃、购赃的黑色通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犯罪。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重新犯罪率较高的刑释人员群体,特别是盗窃类刑释人员,应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建立跟踪调查系统,加强对盗窃类刑释人员的动态跟踪管理,形成帮教、跟踪和预防紧密结合的良性循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难逃法律制裁。大家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经济困境,但是要遵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踏入犯罪深渊,天下不会掉馅饼,自力更生才靠谱!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好个人财产谨防被盗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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