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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常态化监督指导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4/7/26 字体: [大][中][小]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至6月司法审判数据会商会要求:做实常态化监督指导。

    法官们通常认为法官不是“官”,非但有误,亦有为自己行使权力一旦出现失误、错误辩护、遮掩之嫌。原因可能在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很多人的潜意识中,党政官员才是“官”。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法院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能够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执行权的,只有法官。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法官制度的建立,不但将只有员额法官才能行使审判权落到实处,更写入《法官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有句被大众广泛接受的至理名言,意为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否则会被滥用,且万古不易。权力应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法官履职过程中接受监督指导,无疑是审判执行权力受到制约的应有之义。

    会商会要求,做实常态化监督指导,重点在于日常审判执行环节的管理,指向的是绩效考评指标。与大家时常津津乐道的司法责任终身制,重在追究行使审判执行权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责任不同,前者着眼点在于日常管理细节,后者落脚点在于行使审判执行权力不当所致严重后果。

    法官要转变接受监督指导观念。有法官会认为,只要程序不违法,怎么安排审判节点是法官的权力,上级法院和领导不应干涉。对此,个人认为,在宏观层面讲,理应如此。但法官自己也常说,法官也是人,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法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不应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微观层面,每一起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妥善、及时保护,而每一起案件都由法院相关部门经由相应程序转交到法官手中,法院、法官都有义务保障其在法律程序内得以妥善、及时解决。由此,法院对每一起案件进行管理、法官需接受监督指导同样是应有之义。

    法官要主动接受常态化监督指导。恰恰因为监督指导的常态化,个别法官认为,好像一双眼睛时时盯着自己的一举一动,搞得很不自在。关于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还有一句大家更为熟悉的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明确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法院办案程序均需公开,这是现代法律、司法的本义。法官办案过程接受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只不过相当于法官行使审判执行权在法院系统内部公开。对内公开的另一作用,既有利于监督,又便于指导。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不少法院实行审限提示,快到期的案件还会“亮红灯”。法官们心平气和下来思考,这对于保障自己的办案质效岂非有百利而无一害。当然,任何人为设计,都免不了存在缺陷,法官们认为不当、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可以通过各类渠道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列出理由和依据。

    监督指导要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司改之后的审判执行运行新机制,要求法院必须建立一系列新的审判管理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投入大量精力深入探索,直到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才下发正式施行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从司改试点到全面铺开,到通知下发,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一个侧面可以说明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难度之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不足,法官们有不同看法和理解实属正常。但需要强调的是,该体系是为适应司改后的体制机制而建,如果设立的指标、管理模式与司改方向相背,甚或回到司改前的老路,则是不可取的至于是否是“回头”,法官们不能简单随着舆论人云亦云。以“阅核制”为例,法学界、实务界均反响极大,比较激进的看法认为是走回头路。司改前即已任职的法官,恐多数不会认同。但是,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被认为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间的关系,如何保持衔接且不发生冲突确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在操作层面,法官中的领导干部当负有分量更大的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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