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执源”治理,积极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管理......。
法官是独立性、自主性非常强的职业。不少法院在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存在这样的问题:审判执行质量效率不高、就按办案、机械司法执法等等。不得不说,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法官职业特性,与法官个人对“独立自主”认知的偏差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还有一定数量的法官,秉持“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思维模式。非但未能为立审执一体化管理作出贡献,反倒不自觉成为一体化管理的障碍。
法官要增强法律权威意识。法官、法院、法律是一体的。法官是人民法官,法院是人民法院,法律保护人民权益。法官个人必须意识到,法官履行工作职责,一言一行都代表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决定不仅仅代表法院,更代表法律的权威。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自嘲,咱就是个“最低法院”打工的“法匠民工”。这种心态之下,对法律、对法院负责的意识是要大打折扣的。其实这类法官所忽视的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说法,意味着不论是哪一级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都是代表法院、代表法律的,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官自身所在的法院管辖区域。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绝大多数出自基层法官之手并被上级法院肯定,继而指导整个法院系统,且因其裁判的影响力为全国人民所知。倘若法官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裁判权有如此大影响力的清醒认识,想必在裁判时,一定会从全局、整体出发,而不会仅仅拘泥于个案,不再“自卑”于自己办的都是不起眼的小案件,更不会因强调自己所办案件的特殊性忽视法院系统审判质效管理的“大局”。
法官要增强集体协作意识。法院系统是一体的,各级法院自身更是一个整体。裁判由法官个人作出,代表的是法院、法律。况且,任何一名法官不可能所办理的案件都是独任审判,也不可能从不向专委会、审委会汇报案件。简而言之,法官个人作为承办人,不可能脱离法院这个集体去办理案件。何况,书记员必不可少,法官助理、法警同样是法官办案的重要辅助人员,法院领导、上级法院的指导亦不可或缺。立审执一体化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集体意识、协作意识。多年前,有位执行庭长对人民法庭移送的部分不再履行的案件很不情愿接受,理由竟然是法庭接受当事人的部分主动履行是容易办的自己办,在当事人面前做好人;难办的移送强制执行,是把硬骨头推给执行庭。这位庭长其实忽视了,当时的规定是人民法庭可以自己执行自己审结的案件,但复杂、疑难和被执行人不在法庭辖区的,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司法机制体制改革后,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统筹案件管理。运行过程中,发现不同程度的存在“反管理”现象,并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对此,期待法官们依据法院管理规定对照自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法官要增强权利保障意识。法官从事司法活动、实现当事人权利要保持一体化运行模式。法官所要保障的权利,自然是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意见》规定了很多措施、方法和要求,坚持“执源”治理,是对法官最直接也最为有效的要求和方法。目前看,最高法之所以发布这一意见,恰恰是因为实际的案件运行状况不尽人意。司改之后,法官个人权力变大了、变强了是勿容质疑的,尽管很多法官认为与司改设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目标还有相当距离。独立固然不可或缺,但不能等同于独来独往。前文已提及,法院是一个集体,法律需要统一。更为重要的是,立、审、执是一个相互联系紧密,而又层层递进、推动的过程,一个环节出了“故障”,下一个环节可能就无法进行,严重的会导致中断、终止。比如,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直接关乎当事人财产权益能否兑现。还有一些缠访、闹访或申诉案件,简单讲就是法官未能通盘考虑全案的实质性化解,为避免承担更多责任以求快速把案件推进到下一环节,以致出现失误或瑕疵,为当事人信访不止、申诉不停埋下伏笔。
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安排部署、法官所在法院的具体举措,当是每位法官司法过程中应当一体服务的大局。(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