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一:定分止争。
《法官法》对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定分止争无非是法官一系列职责和义务的高度浓缩和精辟概括。身为法官,自当理解其中包含的深意。究竟如何做,不同法官有不同理解,履职中亦有不同做法。
简单理解,定分是确定纠纷的属性,止争系终止纠纷和矛盾。“‘定分’不易,‘止争’尤难。”
“定分”主要是对法官审判能力的考验,落脚于法律效果。从词语本意讲,定分是指确定、固定的名分。从法律术语讲,是指确定权利的归属。笔者认为,具体到司法实践,其实可引申到包括义务的确定。比如,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等等。
法院是审判机关,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调解结案,包括原告撤诉,于法官而言,并非不关乎法官的业务能力。与之相较,裁判很显然更能体现一名法官是否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和裁判技巧。司改之后的员额法官,多受过系统、完整的法学教育,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不在话下。但需清醒的认识到,接受法学教育、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学,停留在书本上的居多。把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对一名法科毕业生,确需相当时间和实践的磨练。与此同时,法律知识的更新必须跟上。近些年,我国新出台、修订的法律法规甚多,包括影响深远的《民法典》。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有些教材刚发到学生手中,老师授课时就告知学生,某些内容已因法律条文的修改发生变化,同学们且不可读死书。举此个例,只是意在强调,“定分”水平的提升基础和关键在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的业务素质、审判能力如何,在“定分”中必将得到充分展现。即:只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方可作出体现公平正义的裁判。
“止争”主要是对法官综合能力的考验,落脚于社会和政治效果。从词语本身理解,“止争”意指停止、平息纷争。从法律角度讲,是“定分”的落脚点和追求目标,即实质性化解矛盾和纠纷。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倡导无讼,“使民不争”。然而,人类的发展决定了无讼只能是一种理想,争是常态,不争是特例。解决争端,古代中国人走的是德法共治之路。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自然要把法治摆在前面。最高法院要求抓住“案-件比”这个提升案件质效的“牛鼻子”,是对法官办案是否足以“止争”在质效方面最直接的体现。法官该如何有效发挥“定分”的作用?要通过多种方式,既讲法律,又晓社会,更通人情,套用一句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程度让当事人,包括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非诉讼当事人,接受法院的“定分”,即认可、接受、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法治不是万能的。“止争”能否最终实现,法官不能起决定作用。有些当事人虽接受法院已经下发的裁判文书,但种种因素的影响,情绪难平,“心结”难解,极可能因本次诉讼触发其与本次诉讼相关或根本在法律关系上虽不相关、在人际或其他关系上相关的诉讼,令法官“防不胜防”。但法官不可因此把“止争”的义务推向他方,参与社会治理、诉源治理,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且因法官对案件本身的深度了解,以及法官个人的职业性质,在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解决中,会发挥其他部门和个人难以替代的作用。
关于诉讼,中国人至今仍在讲:民不告,官不纠。个人认为,往前进一步,“民”既然告了,“官”就有责任“纠”。对于已步入法治社会的当今中国法官,我们无需向古代的官员那样深度介入。但需要知晓,除了审判执行,法官既有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责任,也有谁司法谁普法的义务。兑现肩负的责任、义务,履行好本职、力争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公平正义是根本。假若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定分止争,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平正义一定得以实现,同样是法官完成司法使命、服务大局的最有效、最生动的展现。(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