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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人民法院:“危险驾驶”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周荣杰  日期:2024/8/16 字体: [大][中][小]

    为进一步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加大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8月16日,青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此次庭审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单位干部、乡镇干部、社区居民代表、护边员等6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以案释法,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1日晚,被告人冶某某在青河县萨尔托海乡喀拉乔拉村某工地生活区宿舍,与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其喝了四瓶绿“乌苏”啤酒,后因牙疼,便无证驾驶皮卡车,自住处出发前往药店买药,返回时在青河县X853线59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另查明,2024年8月8日,被告人冶某某因此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载货汽车的行为被新疆青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此次庭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治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此次当庭宣判危险驾驶罪案件,是青河县人民法院严厉惩戒危险驾驶犯罪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青河县人民法院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坚定立场,有助于提高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醒:醉驾及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以来,社会公众虽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了普遍认知,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仅危害个人生命安全,也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大风险,这些触目惊心的严重后果让许多家庭承受了难以承受之痛,时时为交通安全敲响警钟。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本案为鉴,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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