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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划伤他人轿车,法官调解促和谐——-孟村法院调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促进核心价值观养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s  日期:10/22/2024 字体: [大][中][小]

    “孩子小,不懂事,才造成这场纠纷。谢谢魏法官的调解,帮我们化解了纠纷……”原告李某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能否因“还小”免除承担侵权责任呢?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父母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更要以此为鉴教育孩子,正确引导孩子,使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2024年9月27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社会教育意义大。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4年5月5日下午,被告张某的儿子从某停车场经过,途中被告张某的儿子手捏一物体,将身旁原告李某车辆的前机盖从左侧一直划到右侧。事后,原告李某发现车辆被划,拨打110报警。经派出所调取监控并摸排,确认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被告张某的儿子划伤。随后原告李某对案涉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金额2200元。因被告张某的儿子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拒绝协商及承担责任,原告李某无奈于2024年8月22日将被告张某的儿子及其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的儿子及其被告张某共同赔偿车辆划伤经济损失2200元并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

    法院受理后,案件被移送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经过多次调解,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互不相让,而调解失败。办案法官魏岩随即安排了2024年9月27日的庭审事宜。

    2024年9月27日庭审中,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李某提供的视频无法看清车牌号,也无法看清是自己儿子划伤了视频中的车辆。孩子只是一个9岁的孩子,只是用手边走边摸了一下车,没有用力。案涉车辆经过何处,什么时间发现有划痕,之前是否就有划痕,是否还有其他人动过车都不确定,无法认定车就是孩子划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从公安机关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告张某的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确认视频中的男子是其本人。经过案涉车辆时,被告张某的儿子将案涉车辆的前机盖随前进方向从视频的左侧一直划到右侧,目光同时随着划车方向移动。结合被告张某的儿子接触车辆的动作与公安机关的记载,可以认定案涉车辆的划痕系被告张某的儿子所划。该行为存在过错,应向原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视频中无法看到案涉车辆的车牌号,不能认定被告张某的儿子触碰的是本案的案涉车辆,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共涉及被划车辆5辆,其中3辆车在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车牌号,情况说明中涉及的5辆车的车主外,无其他车主报警主张车辆受损,且视频中显示的车辆停放位置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其车辆停放位置一致,故可以认定视频中所划车辆系案涉车辆。本案中,依据鉴定报告,原告李某车辆损失数额为22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被告张某作为监护人应向原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2200元、鉴定费1000元。

    办案法官魏岩并没有“就案论案”,而是加大了调解力度,第一时间与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取得联系。任法根据车辆的实际受损情况对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意识到作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教育孩子的职责,原告李某也同意让步赔偿金额,最后2024年10月5日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李某双方均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1700元解决,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当场履行,案件就此解决。

    法官说法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既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发生类似事件时,父母应以身作则,引导孩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影响,学会面对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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