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长辈出于关心和爱,常常会给晚辈转账汇款,那么,实践中可以将父母给子女、子女配偶的转账直接认定为赠与呢? 2024年10月9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9月,张某与小他2岁的被告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张某与被告李女士两人相恋相依一段时间,决定结婚。
张某与小他2岁的被告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分别于2020年4月、7月两次向被告李女士转账,金额合计80000元。张某母亲原告王某转账时,未明确表示为赠与,被告李女士与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双方也未签订借款合同。2024年8月,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因为与被告李女士发生口角,被告李女士不在对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履行赡养扶助义务。2024年9月17日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将被告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
案件立案后,分配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多次组织调解,因被告李女士与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双方分歧较大,没有成功。办案法官魏岩安排了2024年10月9日开庭事宜。
庭审中,张某母亲原告王某表示,其向被告李女士的80000元转账,如是赠与行为,应是直接转账给自己的儿子张某更符合一般做法,故其转账行为是临时性资金出借,被告李女士负有偿还义务。
被告李女士认为,与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张某母亲原告王某一家因房贷支出及手术开销导致入不敷出,于2020年向自己转账的案涉款项,系贴补日常生活开支和手术费用,且张某母亲原告王某没有特别约定案涉款项系对其个人赠与,案涉借款应视为对其共同生活开支的赠与行为。
办案法官魏岩经审理认为,子女经济较为困难时,父母给予子女或儿媳、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不应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本案中,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向被告李女士转账时,并未表示该笔款项是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被告李女士负有偿还义务。
故依法应判决被告李女士偿还张某母亲原告王某80000元及利息。
但办案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工作,从情、理、法角度对被告李女士与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双方继续做工作。经过努力终于促成张某母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女士达成被告李女士继续对向张某母亲原告王某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被告李女士给付张某母亲原告王某现金30000元的调解协议。案件圆满调解解决,张某母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女士婆媳和好如初。
法官说法
关于父母向子女转账出资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的认定,在父母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认定为父母向子女的赠与。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受赠人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在认定父母向子女出资的性质时,应以父母是否存在赠与之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否则不能直接认定父母向子女出资系赠与。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成家后,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地认定为赠与,这既不为法律所倡导,也不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会变相鼓励“啃老”行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法条援引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严格来讲,撤销赠与分为有因和无因两种。
除了无因撤销,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1、行为违法: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比如,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违约: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3、客观原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4、行使时效: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时效是六个月。5、行使人: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6、法律后果: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664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665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66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