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心悔过,羞愧万分,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同事、家人、朋友,我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对办案法官李金玲说到
2024年12月6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通过审理发挥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示警的作用,强化了行业规范精神和勤廉自律意识,实现了警示教育“面对面”,增强了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震撼力。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单位人事管理负责人便利为他人职务职级升迁收受高某等20余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1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涉嫌受贿。摄于当前反腐力度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威慑,2024年8月,被告人李某主动到纪委监委说明收受贿赂问题。2024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经检察机关决定,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向法院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个人档案,任职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相关资料,申报流程,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到案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52条、第67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0余万元已缴至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从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到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庭审环节,清晰还原了被告人如何从一名公职人员无视组织纪律,一步步在利益面前碰触红线、突破底线、最终走向犯罪深渊的详细过程。
庭审现场秩序井然、让被告人“零距离”感受到纪法的威严和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
近年来,孟村县法院高度重视审判职能延伸,切实把审判主责主业与普法相结合,通过鲜活真实的庭审案例,被告人的“现身说法”,把职务犯罪庭审现场建设成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法治课堂,让所有人“零距离”感受到职务犯罪带来的危害和严重后果,真正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城墙,警醒广大公职干部真正严守底线、不越红线、筑牢防线。也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通过以案释法,以审促廉等形式,引导广大公职人员强化纪法意识、守好廉洁底线,营造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宣传效果。
公生明,廉生威。
用权者对法律红线心存敬畏,
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