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网讯(记者詹钧茗 通讯员方雯瑾)11月1日上午,湖北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到该县应急管理局就私自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近期,湖北蕲春县检察院在办理梁某、杨某等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中,发现刘河“3.11”火灾事故系由湖北某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引起。该企业存在厂中厂、园中园现象,在无销售经营权、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未经备案将生产车间租赁给他人使用,且员工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
为此,该省蕲春县检察院深挖问题根源,发现蕲春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9月14日,蕲春县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该县应急管理局加强整改,完善制度,提升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检察建议中,明确指出企业在危化品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如建议蕲春县应急管理局加大危化品安全监管力度,健全危化品生产行业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等。
蕲春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党委会研究,成立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主要涵盖排查全县企业,建立安全监管数据库,推行“产业+培训”,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打非治违等工作。为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实效,蕲春县检察院还积极与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
蕲春县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为该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蕲春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