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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毒贩开车,获刑!
湖北蕲春县检察院公诉一起卖毒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詹钧茗 方雯瑾  日期:12/11/2024 字体: [大][中][小]

  中国法治网讯(记者 詹钧茗 通讯员方雯瑾)近日,湖北蕲春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吴某甲提起公诉,以贩卖毒品罪对吴某乙、梅某提起公诉。

  2024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梅某等人在蕲春县漕河镇某小区共同商议时,吴某甲让梅某联系贩卖毒品的上线购买依托咪酯烟弹,再贩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吴某乙驾车载5人前往江西,后吴某甲将7500元现金交给梅某用于购买了30个依托咪酯烟弹并8次贩卖给他人,其中吴某乙以250元/1个的成本价向吴某甲购买4个依托咪酯烟弹。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在蕲春县漕河镇某酒店房间2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我为了以成本价买点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所以帮吴某甲开车去江西购买毒品,怎么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吴某乙不解地反问办案人员,他此时怎么也想不通明明车内一同前往购买毒品的人有6人,怎么只有自己与贩卖毒品的吴某甲和帮助联系毒品上线的梅某一同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

  经过承办检察官张国银的释法说理,吴某乙才恍然大悟,他明知吴某甲贩卖毒品还为其开车,这是一种帮助行为,不同于其他人员单纯共乘行为,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2024年10月18日,蕲春县检察院向吴某甲、吴某乙和梅某挥起了法律的利剑,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吴某甲提起公诉,以贩卖毒品罪对吴某乙、梅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毒品犯罪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同时也呼吁广大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或无知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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