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仅涵盖了支付宝余额、游戏装备等直接与金钱相关的财产,还扩展到了社交平台账号等具有资产属性的网络资源。这些虚拟财产不仅承载着经济价值,更是人们的精神寄托,其重要性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作为新兴法律概念,我国民法尚未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学界对虚拟财产及其属性的认知存在分歧。尽管有些专家学者早已认识到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的提案,但遗憾的是,该草案至今仍未获得通过。在此背景下,虚拟财产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长白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时代需求,致力于推动虚拟财产保护机制的构建。法院认为,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权益的维护,更关系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因此,法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探索虚拟财产保护的新路径,为受害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值得肯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规定,应将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同等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则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此外,继承编也以概括方式定义了遗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这意味着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也可以包括在内。这些规定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今后的立法、司法实践打开了空间。
在此基础上,长白县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审理和研究,深入分析虚拟财产交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从中窥探交易纠纷多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保护建议。同时,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网络财产观念。(作者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