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油法院受理了一起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撞伤行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今年5月,11岁的杨某某驾驶自行车,由涪江一桥方向往五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涪江一桥富康电脑城路段超越前方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导致王某某“左侧第6肋骨腋前段骨质断裂,断端稍错位。左侧第5、7、8肋骨腋前段骨质欠连续。”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
杨某某系未满十二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自行车上路骑行,违反交通法规,致王某某受伤,杨某某的父母杨某、毛某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杨某某的父母杨某、毛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温馨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也是孩子的榜样。日常生活中,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作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已经非常的普遍,如何安全地使用代步工具,保障自己安全出行,也保障行人的安全,值得孩子、家长思考。
家长们一定要懂交通规则、敬畏交规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孩子从小知规则、守规则,共同建设安全、和谐的出行秩序,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