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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雪地里的执着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朴晶敏  日期:1/3/2025 字体: [大][中][小]

不辞劳苦,与风雪为伍

跌倒再爬起,只为公正二字

    2024年11月26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受理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鉴定意见中认定的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株数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株数直接影响其量刑,因此,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承办法官决定前往案发地点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某林场进行实地调查。

    2024年12月6日上午,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法官干警一行驱车前往案发地点,一路上风愈寒、雪愈烈,至黄泥河镇已是寒风凛冽、大雪纷飞。承办法官组织检察员、办案民警、鉴定人、林场、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及被告人李某一同前往案发地点,彼时,大雪将林地尽数覆盖,调查工作在呼出的寒气、冻红的双手、蹒跚的脚步中艰难开展,时有干警被雪地里的枝干绊倒。历时2小时,法官干警在对涉案林木逐一调查、拍照留痕后,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进行了确认。

    根据调查结果,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进行了调整,该案于2024年12月16日宣判,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其有坦白、立功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一台油锯,依法予以没收,现该案已生效,被告人李某认罪伏法,未提起上诉。

    一起案件,数种人生,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刑事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被追诉者一人的人生,因此,刑事案件的审理更需审慎。法官干警在“雪地里的执着”是“如我在诉”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生动实践,该案的成功宣判,确保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也取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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