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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销售假药 守护生命安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金海今  日期:1/6/2025 字体: [大][中][小]

    药品安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益熏心、铤而走险、制售假药。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中药材、格列本脲处方药及药瓶,在其住所内将中药材与格列本脲研磨成粉,混合制成降糖药丸,并分装在无标签的药瓶内,其称该药丸具有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的功效,以每瓶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销售金额共计14099元。

    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于某处购买其私自生产的降糖药,在明知降糖药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以纯中药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5340元,获利12550元;被告人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降糖药后,在明知降糖药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以纯中药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030元,获利423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患者饱受疾病困扰、盲目轻信特效药、偏方等心理,通过非法生产、虚假宣传等手段制售假药,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重大风险。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侵犯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应选择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并认准药品批准文号,避免上当受骗。

    下一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药罐子”,为药品行业健康有序、良性规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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