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24年第四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其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因拒绝消费者使用现金支付快递费,被警告并罚款一万元。(1月25日 澎湃新闻)
眼下,随着刷卡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买卖交易开始步入“无现金社会”时代。人们开始慢慢地习惯于由随身携带现金转为电子支付,“一部手机走天下”已然成为了一种现实。尤其是广大商家,更是对“无现金”电子支付方式青睐有加,既省去收钱、数钱、找零的麻烦,又规避收到假币的纠纷和困扰。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目前,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31亿,年增长率为11.9%,使用率达68.8%。可见,电子支付方式已成为当前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但笔者以为,无论电子支付方式多么便捷,“拒收现金”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说,“拒收现金”是对人民币的一种亵渎。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为此,2018年7月13日,人民银行还专门发布了整顿拒收现金相关公告。公告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可见,“拒收现金”之举,不但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同时,这也是对“无现金社会”的一种误读。
近年来,央行每年每季度都要依法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既是保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确保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也是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的一种必要纠偏。
但笔者以为,“拒收现金”不能止于“经济处罚”,而应跟进必要的“金融普法”教育,以及追究必要的法律责任。只有让每一家公共服务机构,包括个人,都清醒地认识到“拒收现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并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才能有效遏制“拒收现金”行为,以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仅仅止于“经济处罚”,“拒收现金”行为恐怕还会屡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