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克孜勒苏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据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收割机租赁合同,被告按约支付了5000元租赁费。在租赁期间,被告却私自将收割机变卖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向伽师县人民法院克孜勒苏人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85000元。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互不相让。原告坚称自己的收割机价值高昂,且因被告的行为导致自己错失了重要的农忙作业时机,损失惨重,因此要求被告按照诉求金额进行赔偿。被告则表示,自己变卖收割机是出于经济困难,且并非恶意为之,目前实在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法官认识到此类纠纷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加剧双方的矛盾,还可能影响到后续的农业生产活动。于是,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一方面,法官向被告阐明了私自变卖租赁物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也劝说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即原告同意将追偿金额65000元。被告当场支付了23000元赔偿款,剩余的42000元将分2期支付,每期支付21000元。被告诚恳地向原告表达了歉意,承诺会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也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在法官的指导下,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起追偿权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此次调解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通过调解,双方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修复了原本紧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