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购买3D电影票,被影院要求另付费购买3D眼镜才能观影。近日,湖南省澧县多位市民反映,他们在万达影城OMIS巨幕厅观看3D影片,遭遇了这一幕。“该不该另付费购买”这一问题引发各方关注。(2月22日《湖南日报》)
看3D 电影须佩戴3D眼镜,这是一个基本的观影常识。而按常人理解,观众买了3D电影票,便可享受免费的3D眼镜。但令观众没想到的是,影院竟把原本应当由其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强行要求观众“看3D电影须自购3D眼镜”,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消费侵权行为,更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
试想,如果看3D电影须自购3D眼镜,那么消费者去理发店理发是不是须自购理发工具呢?患者去医院动手术是不是须自购手术刀呢?可以说,影院如此做法,是一种短视营销,无异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同时还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说明,影院要求观众“看3D电影须自购3D眼镜”,已然涉嫌消费侵权。
笔者以为,对“看3D电影须自购3D眼镜”的霸王条款,监管不能“睁眼瞎”。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文化、物价、消保委、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做到严督查、严监管,一旦发现类似“看3D电影须自购3D眼镜”的消费侵权行为,就应及时予以规制,既规范影院合理收费,又监督影院守法经营,以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对影院“看3D电影须自购3D眼镜”的消费侵权行为,不妨通过开罚单、停业整顿、列入“黑名单”、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切实履行服务契约。
此外,观众应树立维权意识。观众一旦遭遇“看3D电影须自购3D眼镜”的侵权行为,既要敢于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从而有效遏制影院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观众的消费权益。
当然,影院也要学会算“长远账”,不妨通过打造一流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实行票价优惠等多种举措,吸引观众,留住观众,让影院“高朋满座”,实现“长红”目标。如果影院只算“眼前账”“短期账”,那势必走不远,走不长,影院关门也是迟早的事。(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